城镇居民医保年最高赔付***万元
本报讯 (记者陈静莹)市政府近日印发《汕头市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明确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由承保人按照50%的比例赔付,年累计最高赔付金额为6.4万元。据悉,这一意见将于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据了解,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从连续参保的第二个社会保险年度起,一次性缴纳整个社会保险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属于本意见的实施范围。
意见所指的高额医疗费用,是指参加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人员就医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超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对应的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在保险期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医疗费用中,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费用。
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保险费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实行社会保险年度管理,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下一个社会保险年度的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划拨给承保人。高额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参保人向承保人索赔后付还定点医疗机构;高额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垫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参保人向承保人索赔后付还参保人。参保人垫支医疗费用的,应当于出院之日起6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超过规定时间的,其费用由参保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