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主体及机构设置
(一)执法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令第250号发布,***令第666号修订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令第251号)、《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2013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深圳市民政局规范社会组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
(二)执法机构设置
深圳市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民政科
执法类型:负责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查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深圳市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劳动管理科
执法类型:负责特殊工时审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审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区人力资源局行使的其他行政审批权;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由区人力资源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深圳市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统侨科
执法类型:负责宗教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