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9〕第0341号深圳市聚富包装有限公司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光环罚字〔2019〕第034-1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聚富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5B
法定代表人:吴慧
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将石第一工业区12号10栋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3月6日,环保执法人员到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将石第一工业区12号10栋1号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主要从事纸箱的生产,主要设有分纸、印刷、开槽/打角、粘合、打钉、包装等工艺,设备有分纸机3台、印刷机1台、开槽机1台、打角机1台、打钉机2台。你单位的印刷工艺会产生清洗废水,配套有1台废水处理机用于处理清洗废水,废水处理后回用到印刷工艺不外排。经查,你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组织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该项目处于茅洲河流域,属于特别控制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2019年3月7日,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9]2801号),责令你单位限期三十日之内改正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组织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19年5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9]第005-1号)和《行政机关名称变更说明》,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但申请听证,申辩如下:一、申请人基于责改进行了整改,该责改也明确拒不改正将可行政处罚,贵局进行处罚,违背信赖保护原则;二、罚款金额过高,理由如下:1、第六版(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适用。2、结合实际情况,根据第五版总则第五条,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不予处罚,申请人属于可不予处罚的情形;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从法条结构分析,逾期不改正,此时方才能对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而且第五版也没有对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的规定。贵局拟对林启明进行行政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四、环境保护部门作出行政行为应遵循重在纠正的原则,收到通知之后积极整改,并未对环境造成影响,申请人承诺向媒体登报公开道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综上所述,申请人基于信赖保护进行改正自身行为,并且情节轻微,请求不予处罚。6月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
2019年6月10日,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单位听证中的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关于法律和裁量权的适用,鉴于你单位收到责改后积极整改,已组织完成了验收,并完成了公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参照生态环境部2019年05月2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十三)裁量的特殊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按照法定最低罚款额进行处罚。因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中,降低后罚款额度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你单位已不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环境保护设施,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或者恢复原状,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