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政(光)罚字〔2017〕022号(深圳市罗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水政(光)罚字〔2017〕022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罗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5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7月1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水政执法人员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蓢社区第二工业区400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内有1口取水井,每天取水约11立方米,你单位现场不能提供水务主管部门发放的取水许可证。2017年7月3日,光明新区水政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深水政(光)责字[2017]第02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取水。2017年7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已将厂区内的取水井回填。
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照片、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身份证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水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深水政(光)告字[2017] 01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贰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水利厅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