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光明区马田杨瑞光中医(综合)诊所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的通报
光明区社会办各医疗机构:
我机关依法查明深圳市光明区马田杨瑞光中医(综合)诊所(经营者:杨瑞光)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自2020年1月26日至3月2日,未按照规定设立传染病分诊点和未按照规定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预检。该医疗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区卫健局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深圳市光明区马田杨瑞光中医(综合)诊所(经营者:杨瑞光)进行通报批评。该诊所存在的违法行为,我机关已立案查处。
当前疫情形势仍然严峻复杂,希望区内社会办各医疗机构引以为戒,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决服从统一指挥调度,主动融入防控工作大局,加强医疗机构内感染预防与控制,切实做好日常诊疗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附: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深圳市光明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