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有纠纷调解员来解决——坪山区司法局助力化解商标纠纷
10月29日,在坪山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坪山区人民法院调解室人民调解员的努力下,成功调解了一宗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
据悉,2013年深圳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某品牌被评为中国著名品牌,2017年被认定为广东深高新技术产品。随着A公司品牌影响力的不断提升,国内市场上不断出现假冒、仿冒A公司品牌的侵权产品。这些产品包装上均印有与A公司品牌相同的商标,误导消费者以为是A公司生产产品。加之侵权产品的质量低劣,导致众多消费者因未仔细辨认买错而投诉至A公司处。后A公司经调查发现坪山区某商铺(以下简称B商店),在其经营店铺内销售印有A公司商标著作权相同标识的产品,但该商品非A公司生产。A公司要求B商铺立即停止销售侵害A公司商标权的产品,并要求B商铺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维权费用,双方据此产生纠纷。
调解员深度了解相关情况后,首先查考了A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分别为公证书两份并分别给出以下证明,证明一:A公司产品商标于2017年10月14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登记,并持《商标注册证》,证明二:A公司注册商标已为中国著名品牌,证明三:B商铺贩卖印有与A公司商标相同标识的产品的事实。紧接着调解员联系B商铺查看相应证据,B商铺确认贩卖印有该标识的商品,并表明现该商品早已停售。确认侵权事实后调解的主要焦点为赔偿费用问题,A公司索要赔偿费用高达30000元,随后调解员向B商铺了解到两个实际情况,一是B商铺为小本生意商铺,并非蓄意贩卖侵权产品;二是B商铺销售该商品数量较小,总计不足10份,未对A公司造成具体损失,销售利润不足200元。
A公司对该案件的维权费用共花费6500元,调解员根据B商铺的销售实际情况,结合以往调解案例及类似审判案例的情况向B商铺说明其行为实属侵害商标权行为,理应向A公司赔偿因侵权所获收益及A公司因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遂向双方传达了判决结果以及赔偿的具体金额,劝导双方考虑各自让一步,和谐处理该纠纷。
最后,经过调解,A公司与B商铺在坪山法院调解室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和解协议,B商铺停止贩卖侵害A公司商标权产品,A公司向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放弃起诉。(通讯员:陈南华,信息员:罗嘉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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