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残联〔2013〕55号 现将《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实施办法 为促进我市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开展,确保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的顺利实施,使贫困残疾儿童得到康复救助,根据《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受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家庭贫困,有康复需求,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没有享受国家及省资助项目的残疾儿童,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残疾儿童。 (一)年龄不超过7周岁,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的聋儿; (二)年龄不超过7周岁,诊断明确、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的脑瘫儿童; (三)年龄不超过7周岁,诊断明确、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有康复潜力的智力残疾儿童; (四)年龄不超过7周岁,经卫生部门认定的诊断机构确诊的孤独症儿童; (五)年龄7-14周岁,确有康复价值的聋儿、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 二、项目和标准 (一)对符合救助条件,在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且年龄未超过7周岁的聋儿(包括申请国家人工耳蜗项目尚未接受手术的救助对象),按4800元的标准免费为每名受助聋儿提供两台全数字助听器及验配和一年内调试服务费用1200元,并参照国家、省财政相关项目的补助标准,提供每人每月(每学年10个月)1200元的康复训练补助经费。列支项目包括:耳模制作、电池购置、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康复教材、家长培训等项费用。 对接受国家、省人工耳蜗手术救助,已完成一年术后康复训练,年龄未超过7周岁且需继续训练的聋儿,可提供每人每月(每学年10个月)1200元的康复训练补助经费。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在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且年龄未超过7周岁的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提供每人每月(每学年10个月)1200元的康复训练补助经费。包括:受助对象康复训练、康复效果评估费、家长培训、家庭康复指导、康复档案及训练教材等费用。 (三)对符合救助条件,在市级公办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年龄7-14周岁的四类残疾儿童,提供每人每月(每学年10个月)750元的康复训练补助经费。 三、定点康复机构 定点康复机构是指经市残联组织相关康复人员,根据康复机构评审标准要求进行评审、确定达到三级或以上标准的康复服务机构。 四、工作流程 (一)聋儿康复项目 1、申请与审批 由符合受助条件聋儿的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聋儿(助听器)康复救助项目审批表》,经所在康复机构加具意见,区(县)审核后,上报市残联审批(属市级定点康复机构可直接上报市残联审批)。 2、助听器验配 受助聋儿凭《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聋儿(助听器)康复救助项目审批表》到市残联指定的定点助听器验配机构进行听力测试、耳模制作并验配助听器。验配结束后,验配机构为受助人建立听力服务档案,并做好《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聋儿(助听器)康复救助项目助听器验配登记表》的填写和报送工作。市残疾人康复中心为定点验配机构,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为助听器产品服务机构。 3、实施康复训练 定点康复机构为受助聋儿提供不少于一学年的康复训练,确保康复质量。其中,3-7岁的聋儿须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至少一学年的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3岁以下或入普幼、普小的受助聋儿可采取亲子同训、预约单训或家庭指导等方式接受至少一学年的非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含家长培训及指导),确保康复质量。 定点康复机构在接收受助聋儿康复后30日内建立康复教学和评估档案,并按要求做好阶段康复评估数据和档案的填报工作。 4、经费核拨 市级聋儿康复机构凭《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聋儿康复救助项目汇总表》,于每年12月向市残联申请核拨本年度康复训练补助经费及助听器验配和调试服务费。 区县级聋儿康复机构凭《聋儿康复救助项目汇总表》于每年12月向区县残联申报核结本年度康复训练补助经费后,由区县残联向市残联申请核拨。 (二)肢体残疾儿童康复项目 1、申请与审批 由符合受助条件的脑瘫儿童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脑瘫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审批表》,经所在康复机构加具意见,上报区(县)审核、市残联审批(属市级定点康复机构可直接上报市残联审批)。 2、实施康复训练 定点康复机构为受助脑瘫儿童提供系统康复训练,建立康复训练档案,定期进行阶段性评估,并根据需要配置矫形器,培训儿童家长。机构训练一般每年不少于6个月,每天训练时间不少于半天,康复训练效果评估达到有效以上;参加社会融入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3、经费核拨 市级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凭《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脑瘫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统计汇总表》,于每年12月向市残联申请核拨本年度康复训练补助经费。 区县级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凭《脑瘫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汇总表》于每年12月向区县残联申报核结本年度康复训练补助经费后,由区县残联向市残联申请核拨。 (三)智力残疾儿童康复项目 1、申请与审批 由符合受助条件的智力残疾儿童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审批表》,经所在康复机构加具意见,区(县)审核后,上报市残联审批(属市级定点康复机构可直接上报市残联审批)。 2、实施康复训练 定点康复机构为受助智力残疾儿童提供系统康复训练,机构训练一般每年不少于6个月,康复训练效果评估达到有效以上;参加社会融入活动一年不少于4次。 3、经费核拨 市级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凭《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统计汇总表》,于每年12月向市残联申请核拨本年度康复训练补助经费。 区县级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凭《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汇总表》于每年12月向区县残联申报核结本年度康复训练补助经费后,由区县残联向市残联申请核拨。 (四)孤独症儿童康复项目 1、申请与审批 由符合受助条件的孤独症儿童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审批表》,经所在康复机构加具意见,区(县)审核后,上报市残联审批(属市级定点康复机构可直接上报市残联审批)。 2、实施康复训练 定点康复机构为受助孤独症儿童提供系统康复训练服务,建立康复训练档案,制定个别化训练计划,定期进行阶段性评估,掌握并***康复训练效果,及时调整康复训练方案。 3、经费核拨 市级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凭《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统计汇总表》,于每年12月向市残联申请核拨本年度康复训练补助经费。 区县级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凭《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汇总表》于每年12月向区县残联申报核结本年度康复训练补助经费后,由区县残联向市残联申请核拨。 (五)7-14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 该项目的申请、审批、实施和资助流程参照年龄不超过7周岁的学龄前聋儿、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康复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信息统计 定点康复机构要严格按照项目要求做好救助对象康复训练和阶段性康复效果评估及数据、档案上报工作。 每年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业务数据统计管理的要求,填写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相关登记表,及时将受助对象基本信息实时在线录入《中国残疾人事业业务数据统计管理系统》康复台帐数据库,并做好相关项目资料的收集、积累、存档。 市残联及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负责监督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残联要高度重视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实施工作,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制度,按照规范工作流程,认真做好救助对象的筛选、申报、审核和呈批等工作;每项救助项目都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落实专人负责,确保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及时、高效运作。 (二)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残联及相关定点康复机构要规范项目管理,建立专门档案,确保相关档案资料完备;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实行专帐制度,专项记账、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项目实施办法规定以外的用途。对弄虚作假、违反项目实施原则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限期收回资金。 (三)严格督导,保证质量。各级残联要建立项目评估考核工作制度,定期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市残联会同各有关部门对救助经费的管理使用及康复训练质量等不定期进行检查。定点康复机构负责项目的经常性检查,市残联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阶段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确保康复质量及效果。 七、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民政局
20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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