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水产品新规定将于6月1日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1月4日公布并于2011年6月1日实施的《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水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原件等单证向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水产品随附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进口水产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基本要求。进口水产品的包装应符合进口水产品包装基本要求。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国家质检总局下发补充通知,对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基本要求和包装基本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还规定,2012年6月1日(含)之后,凡未附经总局确认的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的水产品,一律不得进口。截至2012年1月,已与国家质检总局确认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的出口国(地区)共28个。
检验检疫机构提醒各有关经营进口水产品的企业注意,在签订合同前应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咨询,了解我国对进口水产品有关检验检疫证书要求、包装要求以及已与国家质检总局确认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的出口国(地区),以免影响正常贸易。(郭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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