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企业投诉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投诉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该管理办法充分适应了特区扩围的要求,将进一步推进阳光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
我市于2002年已出台了《汕头市市区企业投诉管理办法》,此次出台的《汕头经济特区企业投诉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将之适用的范围扩大到扩围后的整个特区,将受理企业投诉的各方面事项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形成了政府领导、部门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体系。根据规定,特区范围内企业及其投资者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因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含直属机构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的投诉及办理都适用该办法。
据悉,设在市企业投资管理服务中心的市企业投诉受理中心将继续根据《汕头经济特区企业投诉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企业投诉。该中心至2002年7月成立以来,共受理各类企业投诉和情况反映372件,理结368件,理结率99%。通过依法妥善处理企业投诉,优化了投资环境,受到企业的欢迎。
根据新出台的管理办法规定,当被投诉人有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投诉人经营权、扰乱投诉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违反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违反有关服务承诺,有关工作人员工作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或者以权谋私及侵犯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投诉人均可到市企业投诉受理中心进行投诉。该中心同时开通热线电话0754-88168655,接受企业投诉。
(记者郑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