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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深圳国家高新区龙华园区的管理办法(试行)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30日发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国家高新区龙华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管理与建设,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和创新要素集聚,贯彻落实《深圳国家高新区扩区方案》(深府函〔2019〕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由九龙山智能科技城-福民创新园片区和观澜高新园片区组成。

  第三条 园区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为全国知名、湾区一流的高新园区,优质产业和创新要素集聚,各片区产业协同发展,带动辐射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成立园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委组织部、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与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城市更新与土地整备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前期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龙华管理局、观湖街道办及福城街道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研究园区发展的顶层设计工作;

  (二)负责审议园区各项规划、政策;

  (三)负责协调解决园区发展遇到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龙华区科技创新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科技创新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园区发展管理相关工作。按照统一管理、高效服务的原则,对园区产业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编制园区总体产业规划、科技发展计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等,并报领导小组审议;

  (二)制定园区产业准入目录,制定企业和机构入园标准;

  (三)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园区产业和科技创新相关政策;

  (四)负责对园区内产业用地的土地出让、城市更新、容积率调整等出具产业审查意见;

  (五)统筹园区公共服务和园区运营服务,引入专业化机构对园区进行运营管理;

  (六)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园区的其他管理与服务;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园区其他工作。

  第六条 入园企业和机构可按照规定申请国家、省、市及龙华区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七条 准入对象为符合园区规划、政策要求及产业准入导向目录的企业和机构。

  第八条 园区设定准入条件。入园企业和机构应符合各级产业规划,符合深圳市及龙华区的能源、环保要求,及所属行业的一般能耗标准,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市级以上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国内外高科技企业;

  (三)为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和机构;

  (四)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企业和机构。

  第九条 超出本办法准入管理规定范围的,提请领导小组审议。

  第三章 产业促进

  第十条 园区重点发展包括移动智能终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一代通信技术(5G)、智能制造、数字经济在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及相关配套产业。

  第十一条 支持引进重大项目,加快产业集聚,提升龙头企业集聚效应。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参与国家、省、市重大研究项目,提升产业发展质量。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创新成果产业化,支持企业设立有影响力的科研机构。

  第十四条 支持行业内有代表性的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形成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完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推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技术创新对接融通。

  第十五条 支持园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对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六条 支持园区运营方开展招商引资、创新要素集聚和企业服务。

  第十七条 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在园区内重点投资处于初创阶段有高科技含量和发展前景的企业或者项目。

  第十八条 支持银行、创投基金、融资租赁、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压力。

  第十九条 支持境内外各类高层次人才在园区内从事科学技术创新、技术合作、投资创业、咨询等活动。

  第二十条 支持建立科研服务、技术应用等科技创新平台,开放和共享创新资源,发挥行业引领示范作用。

  第二十一条 支持园区内开展合作交流,促进信息交流与共享,提高产业关联度。

  第四章 产业监管

  第二十二条 园区内的重点产业项目、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容积率调整申请企业须签订产业监管协议,并按照产业监管协议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园区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且签订产业监管协议后,其地上建筑物内入驻企业方可申请园区内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监管协议和各自职能对签订监管协议的企业进行监管核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并报领导小组审议后,不再享受园区内各项扶持政策:

  (一)被市、区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项目资格的;

  (二)违反产业监管协议,且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三)企业的经营发展出现严重的、持续的产能退化,出现巨大亏损或者经营破产倒闭的;

  (四)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严重事故的;

  (五)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未能达到最低标准要求的;

  (六)其他不符合园区管理规定的。

  第五章 用地用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园区内企业或者项目的用地,须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9〕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在弹性年期供应制度基础上,可探索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用地供应模式。

  第二十七条 园区内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可以在招标、拍卖、挂牌的新供应土地和城市更新项目、提高容积率等其他改造项目上进行配建,用于支持科技创新活动。鼓励政府或区属国企在园区内通过投资建设或筹集存量产业用房等方式提供创新型产业用房。

  第二十八条 园区内创新型产业用房实行租金指导价制度,调控产业用房租赁市场。

  第二十九条 园区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与建筑物功能。

  第三十条 已取得园区内土地使用权或者物业的企业,不得以股权转让或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其项目发生改变的,该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重新认定入园资格。

  第三十一条 园区内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得转租、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原则上不得出租;确有富余空间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通过后,可用于出租,承租企业应符合园区准入条件。

  第三十二条 因破产、清算、自愿或者强制迁出园区等情形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内的企业和机构。园区外的企业和机构在园区从事与本办法相关的活动,应遵循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园区内企业和机构原则上需在园区内进行注册、主要研发、生产与经营。

  第三十五条 园区内的企业、机构和项目经核定后,参照本办法申请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龙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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