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区户籍人口主动落实补救措施进行补助的通知
各街道人口计生办:
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以人为本,统筹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我区户籍人口主动落实补救措施补助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补助项目
政策外怀孕主动落实人流、引产补救措施。
二、补助对象
2009年1月1日以后政策外怀孕,经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核准主动落实人流、引产补救措施的户籍已婚育龄妇女(户籍已婚育龄妇女界定按照市综合改革实行居住地管理后的口径执行)。
三、补助标准
妊娠14周以内落实人工流产补救措施的,补助人民币500元;妊娠14周以上(含14周)落实引产补救措施的,补助人民币700元。
四、补助申请与发放程序
(一)补助的申请程序
1、落实补救措施对象凭身份证、结婚证、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以及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人口计生部门指定医院出具的落实补救措施的手术证明,向现居住地社区计生办提出补助申请,并如实填写《落实计划生育补救措施补助审批表》(见***1)。
2、社区计生办对落实补救措施对象提供的材料和补助申请表进行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报街道人口计生办。
3、街道人口计生办对社区计生办上报的材料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符合补助条件的,由人口计生办主任审批。
(三)补助的发放程序
对符合补助条件,经街道人口计生办主任审批后,予以发放补助金。区人口计生局每半年统计一次各街道上报的补助人数,核实后转账支付。补助经费在户籍、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和补助专项经费中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各街道每年4月、10月10日前将落实补助措施人员的花名册(见***2)、汇总表(见***3)报区人口计生局综合计划科。
(二)各单位必须保存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对象身份证、结婚证、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手术证明的复印件和上报区人口计生局的相关材料,须完整保存五年以上,以备财政、审计部门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