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被扣留燃气瓶的当事人限期接受处理的公告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9日发表
违法当事人:
因你涉嫌违法行为,2019年10月14日,交通警察支队斗门大队依法扣押一批燃气瓶并移交我局,当事人至今没有未前来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有关规定发布公告,现通知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我局接受处理,逾期不到的,我局将上述涉案物品按照无主财产依法处理。因逾期未领回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斗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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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9 14:12:53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