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小微企业减税每年合计近400万
我国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2012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由原来的低于3万元提高至低于6万元。这样一来,龙岗的614户小型微利企业每年可减税近400万元。
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政策是在延续原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基础上,扩大了优惠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提高至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延长了优惠年度,由原来一年一发文改为一次性明确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4年。
据龙岗区国税局申报数据显示,2010年(所属期)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介于3万元和6万元之间的企业有614户,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合计2598.40万元。由此测算,如果2012年至2015年间其他因素保持不变,仅该新优惠政策一项就可使企业每年减少企业所得税税款支出389.76万元,四年可累计减少税款支出1559.04万元,从而很大程度地减少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中小企业的存续和发展给予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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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7年12月6日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所谓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如果是工业企业,则界定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如果是其他企业,则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