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再次提速
近期,商务部接连发布了《关于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
一是加强加工贸易管理的制度建设,严格审批程序管理。要求为企业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必须使用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有关证明数据必须纳入商务部数据库统一管理,严禁手工发证。
二是完善加工贸易企业的准入管理,加强企业情况核查。要求申请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必须如实申报《生产能力证明》各项内容,商务主管部门必须实地勘察,据实审核。如有必要,企业须提供与所申报内容相关的证明文件或材料。未通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核查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从事加工贸易业务。
三是增加加工贸易生产能力核查范围,纳入环保、能耗、用工、设备水平等指标。
环保方面主要是根据企业的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等排放指标,督促严格执行环保标准,对环保不符合要求或出现环境责任事故的企业,禁止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能耗方面主要是鼓励节能降耗,要求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不高于当地平均水平,能耗水平不达标的不予开展加工贸易。
用工方面主要是督促企业健全用工制度。要求按规定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注重工人福利,遵守关于最低工资标准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履行劳动用工手续,或员工工资未达到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不符合企业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不批准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对在文件发布前已批准的,要督促限期改正,到期仍不能改正的,取消其加工贸易生产经营资格。
设备水平方面主要是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要求落实《***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使用列入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对生产列入淘汰类落后产品的加工贸易业务不予批准。督促使用限制类工艺技术、装备,生产限制类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不再批准使用限制类工艺技术、装备的新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四是注重加工贸易情况统计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要求注意本地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经营、纳税、环保、能耗、工人数量、工资水平、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日常数据统计,总结企业使用先进工艺装备、取得专利、建立自主品牌等情况和经验,并及时统计汇总。
五是下放加工贸易内销审批权限,适应加工贸易发展形势。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加工贸易企业申请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的,一律由原出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按《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暂行办法》规定受理和审批。但内销商品如涉及配额、许可证等特殊管理措施的,仍须按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审批。
六是增加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优化加工贸易产业结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新增了184个10位海关税号商品,主要是2006年财税字139、145号通知列明的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但没有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和国际公约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例如化肥、部分油品(重柴油、蜡油等)、部分石材、铅酸蓄电池、生毛皮类产品等。2004年至2007年,共计1140个(10位码)税号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