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宝政案函201724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20170365号提案的答复
深宝政案函〔2017〕24号
A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政协六届
三次会议第20170365号提案的答复
黄基昌(等9位)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促进深圳市社区(原农村)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的提案》收悉,我区高度重视,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宝安区10个街道共有股份合作公司246家,其中一级(行政村)公司90家,二级(自然村)公司156家,股民数74176人,全区股份合作公司账面总资产5***.29亿元,净资产268.04亿元。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数量、股东人数、总资产等指标均居全市各区之首。
二、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在股权设置存在的问题
(一)股权设置落后
股份合作公司作为城市化进程中的产物,与现代企业制度相比,其产权制度设计呈现出一定的落后性。一是合作股设置不完备,“生不增、死不减”,股权封闭和固化,缺乏活力,股权转让、继承、扩股缺乏政策指引,容易引发矛盾纠纷。根据市的股权改革指导意见,鼓励股份合作公司以增资扩股方式打开股权,实现股权主体多元化,但目前还不太现实,缺乏可操作性。二是集体股没有发挥应有作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股东代表大会由合作股股东代表和募集股股东代表组成,集体股不参加股东代表大会。由于集体股没有表决权,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集体股的股东,在经营决策中并未真正履行股东的职责,形同虚设,其利益也得不到保障。大部分股份合作公司对集体股权股利分配很随意,很少对集体股实行股利分配。
(二)相关法律法规滞后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现行唯一适用股份合作公司的地方性法规,自从1994年出台后,只在1997年和2010年作过细微的修订,二十年来未作实质意义上的修订,特别是在换届选举、股权流转等方面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际工作中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已经不适应股份合作公司现实改革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全面修订,为我市股份合作公司的改革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三、宝安区在促进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方面所做的工作
近年来,宝安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发展,力争在转型发展、规范监管、政企社企分开、股权改革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为市里的改革做出有益探索。其中就股权改革方面,在市、区领导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宝安区有关部门不断深入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探索解决集体股股权虚置、股权流转等问题,为推动股权改革,释放发展活力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全面走访246家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摸清股份合作公司在股权方面的主要特点
2017年1月至3月,宝安区集体资产办完成246家股份合作公司全面走访调研,基本掌握股份公司资产负债、主营业务、土地利用、薪酬激励、股权改革、转型发展、平台运行及专项资金在基层的实施等情况,协调解决股份合作公司当前运转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最终形成了《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情况调研报告》(修改稿)。通过此次密集的走访调研,可以看出“股权分配矛盾日益增多,土地纠纷较为突出”是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主要特点之一。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很多矛盾都是与股权有关,随着社区股份经济的发展壮大,股民的股权分红逐年提高,“农转非”、新生儿等各类人群的股权分配问题日益增多,部分人员频繁上访,成为不稳定因素,也阻碍了股权改革的进一步推进。
(二)开展试点改革,推动股份合作公司改革发展
2014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发〔2013〕7号),根据试点改革股份合作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意愿,宝安区选取了石岩街道源益达股份合作公司下属的塘坑、黎光聚英、官田等3家股份合作公司作为我区股份合作公司股权试点改革单位。由于这3家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股比例均为20%,向下减持空间不大,因此不再进行集体股减持,而是将股权改革的重点放在发行募集股和股权内部流转。目前,源益达股份合作公司现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了下属3家股权改革试点公司的资产评估工作,经多次讨论研究确定了股权配售对象和配售价格,并制定了《宝安区源益达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方案》,明确了股权改革的主要内容、具体步骤和时间节点,重点在发行募集股、股权有偿回购、股权继承和转让等方面进行探索改革。目前相关工作仍在探索推进中。
(三)研究修订公司章程最新模板,力争在股权方面取得突破
为适应如今高速发展的特区经济水平与市场化程度,股份合作公司应拥有一部符合法律法规、适应公司发展的章程。根据当前《条例》修订情况,结合宝安区实际情况,宝安区集体资产办开始启动公司章程最新模板的修订工作。目前,宝安区集体资产办已经收集部分股份合作公司现行章程,并组织办内法律顾问进行研究,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强化公司规范运作、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完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管,力争在股权方面取得突破。
(四)配合市修订《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建立法律保障体系
目前,深圳市正在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进行修订,宝安区将积极配合市修订《条例》,及时反映我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需求,争取修改后的《条例》能留有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从实际出发的创新空间。特别是对股份合作公司定位、政府监管职能、换届选举、集体股表决权、股权流转等方面进行明确,规范股份合作公司的经营运作,为各区开展股份合作公司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截至目前,我区多次向市法制办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其中就公司股权结构方面,我区提出的集体股虚置、合作股固化、集体股比例、减持集体股配售等问题的建议均被采纳或部分采纳。
由于新的《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尚未出台,我区暂不能启动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股权改革工作。2017年,我区将继续配合市修订《条例》;待新《条例》正式出台后,研究制定我区实施细则,探索解决集体股股权虚置、股权流转和经营激励机制等问题,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制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1日
(联系人:房玮,联系电话:2999578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