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印发加强城市更新规范管理
10月15日,据了解,《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近期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正式印发,《暂行办法》提出了系列惠民利民举措,包括加强了产业升级更新项目的产业监管,以及对政策性用房、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的监管等。
《暂行办法》较《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等城市更新相关政策而言,在现行规定、政策的基础上,完善了多个方面内容,加强对城市更新行为的规范管理,具体包括:明确了区领导小组成员的城市更新管理职责。加强对城市更新意愿证明材料真实性的核查,《暂行办法》提出对城市更新意愿证明材料真实性的核查办法:建筑物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更新意愿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完成公示。 明确土地信息核查认定依据,《暂行办法》提出核查时应结合档案管理系统、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产权登记系统等记载的基础资料以及辖区街道办事处对土地权属情况的核查意见进行判断。
在实施主体确认后增加产业发展监管和政策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监管的要求,更新项目涉及产业发展的,实施主体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与区产业监管部门签订项目产业监管协议;涉及配建政策性住房、产业园配套住房、移交政府作为人才公寓的商务公寓的,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与区住房和建设局签订政策性住房监管协议书;涉及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与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签订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协议书等。
在加强对建筑物拆除行为的监督方面,《暂行办法》明确实施主体在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后方可对建筑物进行拆除,拆除前应当制定拆除工作方案、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并向区住房和建设局及辖区街道办事处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