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金湾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金湾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5年4月18日印发的《金湾区畜禽禁养区实施方案》(珠金府办〔2005〕21号)同时废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7日
珠海市金湾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合理布局场点,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尽可能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珠江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粤发〔2002〕16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粤环发〔2010〕78号)、《珠海市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珠环〔2010〕294号)、《珠海市生猪生产发展规划和区划布局(2008—2020年)》(珠环〔2011〕182号)要求,结合珠海城市发展的客观需要和我区的实际,划定金湾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
一、目的与任务
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金湾区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禁养区内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逐步实行关、停、转、迁,2013年底前完成;限养区内规模以上的养殖场,尽快完善环保报批手续,严格“三同时”制度,实现达标排放。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四)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
(八)《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九)《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四、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分(见附图)
(一)禁养区范围。
1.三灶镇、红旗镇中心城区及周围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2.各行政村、自然村等人口聚集区及周围300米范围内;
3.规划的各产业园区及周围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4.珠海机场及周围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5.三灶镇、红旗镇各水库及周围山体10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6.湖东无公害蔬菜基地及周围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本行政区内划定的禁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限养区。
五、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
(一)禁养区。
1.禁止在禁养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在禁养区划定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由属地政府限期搬迁或关闭。
2.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建成区以外居民饲养的自食畜禽,要切实做好畜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二)限养区。
1.限养区目前已经存在的养殖场必须向镇、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办理动物防疫许可证,同时于2013年1月前按计划建设粪便、污水处理的沼气池,做到规范管理,规范防疫,不得乱搭建、乱排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水资源。
2.原则上,限养区严禁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限养区若要新建养殖场,养殖场建设前必须向区、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动物防疫许可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限养区内原村民饲养自食的禽畜,要定期检疫防疫,防止疫情传播。
4.限养区内村(居)、自然村和股份合作公司要加强辖区养殖畜禽管理,不得利用闲置土地、林地、房屋租赁用于养殖畜禽。
违反禁养区、限养区有关规定,由海洋和农渔、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