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规定(试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反映。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
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香洲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本区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及政府可支配的其他资金(含镇街自筹资金),所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活动。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区政府、项目主管单位、使用单位、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单位提出并经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现场签证,指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区政府、项目主管单位、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各镇街、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单位提出并经批准,对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合同条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型项目是指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中型项目是指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大型项目是指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工程项目。
第二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六条 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规范、保证使用功能。
第七条 工程变更类别
(一)小型项目,工程变更发生费用在总投资额3%(含3%)以下的,为一般工程变更;在总投资额3%以上的为较大工程变更;
(二)中型项目,工程变更发生费用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工程变更;在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为较大工程变更;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工程变更。
(三)大型项目,工程变更发生费用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工程变更;在2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为较大工程变更;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工程变更。
第八条 工程变更审批管理。
(一)工程变更提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书面工程变更联系单。
(二)建设单位收到联系单后,由监理单位根据联系单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经建设单位确认,送达设计单位提出变更后的设计方案。
(三)建设单位按变更后的设计方案交由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预算编制。
(四)一般工程变更,经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后实施。
较大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提交其主管部门及区财政部门审批确认后实施。
重大工程变更,发生费用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并征得其主管部门、区发改部门、区财政部门等部门意见后,报分管副区长组织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同意后实施。发生金额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并征得其主管部门、区发改部门、区财政部门等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五)多次发生工程变更后的工程总造价突破施工图预算价的,新增加的工程变更均按重大工程变更处理。
第九条 工程变更确认函下达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手续,并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逾期补签的无效。
第十条 一般工程变更审批流程由各建设单位自行制定。
第三章 现场签证管理
第十一条 现场签证应遵循事实求是、公平、可追溯的控制原则,并将原始文件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现场签证类别
(一)小型项目,现场签证发生费用在总投资额3%(含3%)以下的,为一般现场签证;在总投资额3%以上的,为较大现场签证;
(二)中型项目,现场签证发生费用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现场签证;在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的,为较大现场签证;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现场签证。
(三)大型项目,现场签证发生费用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现场签证;在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较大现场签证;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现场签证。
第十三条 现场签证审批管理
(一)施工现场签证发生时,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后,由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预算编制。
(二)一般现场签证,经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后实施。
较大现场签证,由建设单位提交其主管部门及区财政部门审批确认后实施。
重大现场签证,中型项目发生费用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大型项目发生费用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并征得其主管部门、区发改部门、区财政部门等部门意见后,报分管副区长组织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同意后实施。发生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并征得其主管部门、区发改部门、区财政部门等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三)现场签证审批后,应及时办理现场签证手续,并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逾期补签的无效。
第十四条 《现场签证工程量审核单》内容应包括签证原因、签证内容、所发生的工作时间、部位、工作依据、工程量等内容,并附相应影像资料,以符合结算审核要求。
第十五条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返工、拆改、整改等行为,建设单位不予以现场签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审批须采取“一事一报”的原则进行审批,同时间提出、同地点发生的事项不能拆分,以规避按规定报批的流程。
第十七条 所有工程变更签证及现场签证,建设单位应由不少于两名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为工程变更签证及现场签证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变更签证及现场签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各主管部门对于工程变更签证及现场签证负监督、审核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要求在发生前按程序审批确认,涉及施工安全等紧急情况确需发生的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建设单位报分管副区长同意后,可先行组织实施,现场做好影像记录并在一个月之内按程序完成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签证及现场签证,实施完成之后,由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及内部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在参与工程变更及工程签证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及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按照此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香洲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