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扶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若干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ZXFGS-2017-005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扶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
若干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珠香府办〔2017〕10号
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香洲区扶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若干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
珠海市香洲区扶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若干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香洲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珠海市香洲区扶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若干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立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合作公司),其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按照《珠海市香洲区扶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若干办法(试行)》的规定,申报财政资金补助或奖励:
(一)严格遵守《珠海市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规范和监管暂行办法》、《珠海市香洲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珠海市香洲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制度》及《珠海市香洲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资产处置办法(试行)》等“三资”监管规定,并及时依法依规制定完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二)严格执行集体资产分级交易和公开竞价规定。积极配合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等职能部门做好资产监管工作。
(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通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相关要求开展财务工作,规范财务制度,完善报账审批流程,加强资金、资产管理,按时按规纳税,定期进行年度审计和换届前离任审计,积极配合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
(四)严格按照《珠海市香洲区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选举办法等相关规定,按时按程序完成换届选举工作。积极配合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换届选举中遇到的各类情况,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保障股份公司持续经营,维护股民的合法权益。
(五)股份合作公司的土地、房地产开发项目等重大事项处理要严格按照《珠海市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规范和监管暂行办法》、《珠海市香洲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珠海市香洲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资产处置办法(试行)》等“三资”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积极配合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开展审批工作,并根据审批意见及时更正,避免集体资产流失,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六)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群体性事件和经济损失的发生。
(七)积极配合完成区委、区政府,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每年年底由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会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考评工作。综合考评得分大于等于60分的,全额或按比例进行财政补助、奖励;综合考评得分低于60分或被取消补助资格的,不得申报该年度的财政补助或财政奖励(具体考评标准见***1)。
第二章 公共领域治安支出补助
第五条 补助范围及对象
(一)公共领域治安支出补助款项专用于补助我区股份合作公司聘请综治队员的支出。
(二)补助的综治队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由股份合作公司出资聘请服务居民的、在公共服务区承担治安、维稳、应急等职能;
2.综治队员名单必须在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
(三)工业园区、厂房、商铺及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不属于公共服务区范围,其综治人员不属于补助对象。
第六条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人数以2015年度全区各股份合作公司符合补贴资格的综治队员人数为准。
2015年符合补贴资格的综治队员人数,已由各股份合作公司自行申报,并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核定。
同一综治队员已获得香洲区其他专项资金补贴的,不得再申请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补贴。
第七条 股份合作公司的职责
(一)自觉接受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区财政局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二)切实承担公司管理的公共领域治安、维稳、应急等公共服务职能,维护公共领域的和谐稳定。若年度内出现重大治安事件、群体性事件的,相应扣减或取消补助资格。
(三)在申请过程中,应如实提供资料及相关数据,如发现存在虚报现象将进行通报批评并直接取消该公司的补助资格。
第八条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股民的就业率,以及提高共建和谐社区的意识,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请本公司股民担任综治队员。
第三章 经济贡献奖励
第九条 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2016年至2018年度在香洲区缴纳税费的股份合作公司。
(二)由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每年年初统计上一年度全区各股份合作公司缴纳税费分税种数据;由区财政局计算各股份合作公司对香洲区的经济贡献额;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汇总提请区政府审批,按照各股份合作公司在香洲区年度纳税区财政留存部分的额度进行奖励。
第四章 项目贴息补助
第十条 项目贴息补助范围:
(一)股份合作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在其自有的生产生活自留用地上,新建合法合规物业(含创业创新产业园、综合商贸中心、酒店、厂房、仓库、商铺、办公楼、综合楼、市场等,但不含住宅)。
(二)股份合作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对其自有的合法合规物业进行升级改造。
第十一条 贴息资金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对扶持范围内的申请单位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一定补贴。
原则上同一申请单位同一项目(新建合法合规物业,每年的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升级改造合法合规物业,每年的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单位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获得专项资金贴息补助的,同一项目不得再申请香洲区其他的专项资金贴息补助。
第十二条 申报流程
(一)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每年发布项目贴息补助的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股份合作公司,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递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1.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2);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基础资料复印件(如企业已申请三证合一,则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贷款的基本情况,包括贷款卡号、贷款银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性质、贷款用途等;
4.贷款及利息支付的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贷款拨款凭证复印件、利息支付清单复印件、通过人民银行贷款查询系统打印的企业贷款记录等(复印件均需查验原件);
5.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6.企业申请银行贷款项目的实施方案;
7.其它申报材料。
(二)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受理有关申请后,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单位申请贴息的贷款利息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三)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和本年度贴息资金总额,确定拟贴息扶持的单位名单和贴息额度,在征求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由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上报区政府研究决定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在收到贴息资金后,应当按照申请单位适用的会计准则,及时调整账务,可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第五章 招商引资奖励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奖励范围:股份合作公司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市外企业落户香洲区,且落户企业对香洲区产生经济贡献。
第十五条 招商引资奖励采取事后补助方式。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落户企业在香洲区年度纳税区财政留存部分的20%,奖励给股份合作公司。
(二)原则上奖励3年,从市外企业落户香洲区之日起计算。
申请单位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获得招商引资奖励的,同一项目不得再申请香洲区其他的专项资金奖励。
第十六条 申报流程
(一)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每年发布招商引资奖励的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递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1.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详见***3);
2.申请单位和落户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基础资料复印件(如企业已申请三证合一,则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落户企业的年度纳税证明;
4.落户企业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5.其它申报材料。
(二)股份合作公司提交相关落户企业缴纳税费分税种数据;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负责统计汇总;区财政局计算落户企业对香洲区的经济贡献额;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拟定奖励的单位名单和奖励额度,并在征求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的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由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上报区政府研究决定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贴息资金、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一律收回已拨付的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相关单位3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关解读:关于《香洲区扶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若干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