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香洲区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反馈。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0日
珠海市香洲区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香洲区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及《关于印发扶持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粤财工〔2015〕21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香洲区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4〕50号)规定,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2015-2017年),在当年的预算安排资金额度内,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采取择优扶持的原则,当年的扶持资金总额不应超过预算安排额度。
第三条 本项资金采用事后奖补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重点发展我区智能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
第四条 适用本办法的企业须满足条件:商事登记在珠海市香洲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香洲区国税局登记注册。
第五条 资金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开、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职责
第六条 区科工信局负责每年制订和发布申报通知,受理企业资金申请;会同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区政府审批;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 区发改和统计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对重大科研成果予以奖励。采取事后奖补方式,以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奖为准,对我区科研机构、企业获得先进装备制造业相关的重大科研成果予以奖励,同一获奖项目不得在香洲区现行政策范围内进行重复奖励,具体如下:
(一)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研机构、企业,一次性奖励标准为:特等奖每家100万元、一等奖每家50万元、二等奖每家20万元。
(二)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专利奖的科研机构、企业,一次性奖励标准为:发明专利金奖每家100万元、优秀奖每家50万元。
第十条 支持首台(套)装备的研发与使用。经省相关部门认定为省内或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支持首台(套)装备的研发与使用。奖补标准如下:
(一)经认定为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量产后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原则上按单台(套)售价的1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套,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台,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台。
(二)经认定为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量产后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原则上按单台(套)售价的1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套,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70万元/台,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台。
第十一条 支持优质项目落地建设。本条所称优质项目,是指技术创新能力强、发展势头好的科技型企业,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目前尚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但已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二)建有市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究开发机构。
(三)自主研发产品已获得或正在申请国内外先进装备制造相关领域发明专利。
2015年至2017年在我区投资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的,实行事后奖补方式给予资金扶持,具体分档如下:
(一)总投资额达20亿元以上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4亿元的,给予奖励1000万元。
(二)总投资额达10—20亿元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按实际总投资额的0.5%比例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三)总投资额达2—10亿元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按实际总投资额的0.5%比例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符合条件的项目,在与有关合作方签订投资合同后,须向区科工信局备案;项目正式动工后,实际投资额不低于总投资额的50%,对应上述分档,支付奖励金的50%;项目竣工投产后,支付完毕奖励金剩余部分。
第十二条 创建香洲区智能装备制造示范基地。实行政府与企业共建合作方式,筛选具有国内自主知识产权、先进核心关键技术的智能装备制造企业共同创建香洲智能装备制造示范基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贴。入选条件如下:
(一)基地建设用地面积一般不少于5万平方米。
(二)智能制造产业主导地位突出,具有一定的产业发展规模和品牌影响力,对我区的产业支撑、带动、示范作用较强。
(三)建立了专职研发机构,拥有智能制造相关领域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或工程实验室。近3年有申请及新增授权智能制造相关领域专利。
第四章 专项资金分配、拨付和验收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区科工信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制定评审方案,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拨付。对通过评审并报区政府审批的项目,由区财政局按规定审核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区科工信局制订项目验收方案,会同区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评价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资金相关信息必须透明公开,在一定的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督查、绩效评价的绩效管理机制。区科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落实绩效***督查、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区科工信局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