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湖区清理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期间商品市场疏导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2005年12月21日)
罗府办〔2005〕49号
《罗湖区清理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期间商品市场疏导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迳与罗湖工商分局联系。
罗湖区清理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期间商品市场疏导办法
根据市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深府〔2005〕121号,以下称《决定》)、市“清无”办《关于尽快出台商品市场疏导政策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疏导对象和条件
凡不属于《决定》中所规定必须取缔的“十类场所”、未列入清拆范围、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市场。
二、开具《市场建筑物临时使用证明》的操作程序和办法
(一)市场开办单位提出申请
属于需开具《市场建筑物临时使用证明》的,由市场开办单位(即自营的业主或承包经营者)到社区居委会领取《市场临时使用证明申请表一》(***1)或《市场临时使用证明申请表二》(***2)。
(二)部门审核
1、属业主自主经营的:
(1)村股份公司:签署证明建筑物业主的意见。负责人签名,盖村股份公司章。
(2)社区居委会:签署证明建筑物业主的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社区居委会章。
(3)街道办事处“查违”办:审核后签署确认暂不列入清拆范围的意见。“查违”办负责人签名,盖街道办事处公章(代章)。
(4)建设部门:指定机构签署建筑物质量安全意见。负责人签名,盖本部门章。
2、属于承包经营的:
(1)社区居委会:签署受理市场申报登记的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社区居委会公章。
(2)街道办事处“查违”办审核后签署确认暂不列入清拆范围的意见。“查违”办负责人签名,盖街道办事处公章(代章)。
(3)建设部门:指定机构签署建筑物质量安全意见。负责人签名,盖本部门章。
(三)出具《市场建筑物临时使用证明》(***3)
市场开办单位凭有关部门签署意见的《市场临时使用证明申请表一》或《市场临时使用证明申请表二》到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市场建筑物临时使用证明》。对确属周围片区群众生活需要的,街道办事处出具《市场建筑物临时使用证明》,使用期限为一年,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签名,盖街道办事处公章。《市场建筑物临时使用证明》每一市场出具一张,一式三份,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市场开办单位各一份。
(四)部门审批。
有关审批部门凭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市场建筑物临时使用证明》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收《市场建筑物临时使用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1、消防部门:市场开办单位向消防部门申请,审核后出具消防意见书。
2、租赁管理部门:市场开办单位取得《市场建筑物临时使用证明》,由房屋租赁部门按商业或市场用途办理租赁合同备案。
3、环保、卫生审批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涉及环保、卫生部门审批的,按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三、工商登记
(一)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1、原已有市场登记证(包括已过期的)办理企业登记时,受理人员应查阅原市场登记档案,并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核:
(1)环保等批准文件已过有效期的,须由审批机关重新确认批准文件的有效性;
(2)环保等批准文件未过有效期,虽其审批对象与现申请人不一致,但其批准文件能够说明该市场场地符合审批要求的,视为有效批文,可不再要求提交新的批文;
(3)按商品市场开办主体登记要求缺少批准文件的,应要求申请人补交批准文件。
2、新开办的商品市场开办公司(企业),应按照市场开办登记要求和本办法,根据经营的行业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二)可以用于开办市场的用地或建筑物的场所证明
1、由规划国土部门颁发的、用途为商业或市场的《房地产证》;
2、用途为商业或市场的房屋,尚未办理《房地产证》的,提交经国土房产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入伙或者交付使用的证明文件;自建的房屋尚未办理《房地产证》的,提交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3、用途为商业或市场的房屋,因办理抵押贷款,《房地产证》在抵押人(银行、典当行等)处保管的,提交经抵押权人确认的《房地产证》复印件,或者市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
4、盖登记章、用途写明商业或市场的房屋租赁合同;
5、属业主自行经营的,提交街道办事处盖章的《市场临时使用证明申请表一》复印件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市场建筑物临时使用证明》(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和承诺书;属于承租经营的,提交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市场建筑物临时使用证明》(收复印件,核对原件)、承诺书及租赁部门出具的备案合同。
(三)市场登记提交材料
1、农副产品市场、肉菜市场(下称农贸市场)的登记提交材料:
(1)用于开办市场的用地或建筑物的场所证明。
(2)消防意见书、环保批文。
(3)市场地址位于住宅小区中的且属于提交《市场建筑物临时使用证明》办理证照的无证市场(不含已发过《市场登记证》的市场),还须提交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开办农贸市场的意见书,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主任签名。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工作站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天,公示期限内没有业主投诉的,由社区工作站出具同意开办农贸市场的意见书;有业主投诉的,协调解决后再出具同意开办农贸市场的意见书。
(4)根据市场开办主体不同,按规定提交登记注册所需的其它材料。
2、小商品市场的登记提交材料:
(1)用于开办市场的用地或建筑物的场所证明。
(2)消防意见书。
(3)根据市场开办主体不同,按规定提交登记注册所需的其他规定材料。
(四)凭《市场建筑物临时使用证明》作为经营场地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市场内经营户的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该市场的有效期。
(五)市场开办单位取得营业执照后,市场内经营户只需凭和市场开办单位签署的《租赁合同》等手续,即可办理营业执照,无需再到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备案。市场内经营烧腊、卤水、豆制品、鱼肉制品、米面制品等的店档,须提交《食品卫生许可证》方可办理营业执照。
四、几点说明及要求
(一)《市场建筑物临时使用证明》仅作为办理消防、环保、卫生、工商等部门审批登记手续的场所证明,不作为对违法建筑的合法确认。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依法对市场建筑物进行拆除时,证明文件自动失效,不作为补偿的依据。
(二)街道办事处出具《市场建筑物临时使用证明》要严格把关,不能给《决定》规定取缔的“十类场所”出具《市场建筑物临时使用证明》。要建立审批制度和责任制。对已出具的《市场建筑物临时使用证明》要建立档案、编号,做到有据可查。
***:1、《市场临时使用证明申请表一》
*** 2、《市场临时使用证明申请表二》
*** 3、《市场建筑物临时使用证明》
***1:
市场临时使用证明申请表一
业 主 (本人签名) |
| 身份证 号码 |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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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所在 位 置 | 深圳市罗湖区 (路、街 ) 号 | |||||||
建筑物所属街道 办事处 |
| 经营场 所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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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所属类别 | 农贸市场( ) 小商品市场( ) 专业市场( ) | |||||||
村股份公司签署 证明建筑物业主 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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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社区工作站签署 证明建筑物业主 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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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街道办事处“查违” 办确认暂不列入 清拆范围的意见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建设部门建筑物 质量意见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1、凭此表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出具市场建筑物临时使用证明。
2、此表仅供市场业主自行经营者使用。
***2:
市场建筑物临时使用证明申请表二
市场承租方 名称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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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建筑物业主名称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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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所在 位 置 | 深圳市罗湖区 (路、街) 号 | |||||||
建筑物所属街道 办事处 |
| 经营场 所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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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所属类别 | 农贸市场( ) 小商品市场( ) 专业市场( ) | |||||||
街道办事处“查违” 办确认暂不列入 清拆范围的意见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建设部门建筑物 质量意见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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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凭此表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出具《市场建筑物临时使用证明》。
2、此表仅供市场承租经营者使用。
***3:
市场建筑物临时使用证明
兹有位于深圳市罗湖区 路 号 ,经营者为 的建筑物,确属周围片区群众生活需要,同意其作为临时从事 市场的经营场所使用,使用期限为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一年。如在临时使用期限内政府有关部门需要依法拆除的,应当执行有关规定,此证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补偿依据。
此证明仅作为供相关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不代表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经营者开业前须依法经过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
负责人签名
罗湖区 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此证明不得作为市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中规
定取缔的“十类场所”的经营场地证明。
2、此证明一式三份,街道办、社区工作站、经营者各一份,经营者到相关部门
申请审批登记时提供原件核对、交复印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