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配合所在地街道办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3日发表
辖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所在地街道办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每月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工作站书面告知其所服务的物业小区内住户人口信息变动情况。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款规定。”请辖区各物业企业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配合工作。
特此通知
福田区住建局
2016年2月29日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05 08:11:37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