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复决﹝2018﹞1号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福府复决﹝2018﹞1号
申请人:马**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段廷杰,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公福行罚决字[2017]**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家庭矛盾在**餐厅逗留,根本没有“炸金花”***,完全是被人陷害顶包。经申请人了解是香蜜湖派出所相关人员在上述区域开设***,有专业的***团队。真正赌徒未受到处罚,申请人作为局外人却被处以最严重处罚。申请人现表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公福行罚决字[2017]**号)。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 申请人基本情况
……
二、案件来源
2017年8月24日凌晨3时许,香蜜湖派出所接匿名群众举报称:在福田区**有人以“炸金花”的方式聚众***。民警接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将马**等违法嫌疑人口头传唤回香蜜湖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三、案件调查情况及主要证据
(一)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
调查期间,马**陈述,2017年8月24日凌晨其到福田区**看看,没有参与***,就被民警抓获了。其不知道抓获现场是怎么赌法,也不知道几个人参赌,被抓获时身上有1000元人民币左右。
(二)其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违法行为人余**陈述,2017年8月24日凌晨0时许,其一个人去了大碗菜店,打了一会儿麻将,然后改为“炸金花”,其输了一百多元钱。警察来抓赌时,其逃跑时从二楼跳下来摔伤了,一共抓获了五、六个人。
违法行为人王**陈述,2017年8月24日凌晨1时许,自己去了大碗菜店,去的时候那里就在“炸金花”***。其赌了几把,带了670元,输了530元,还剩下140元。有个湖北的老板(指余**)跳楼了,上一次赌时发了100元路费给他。王**还辨认出马**就是和其一起参与***的人。
违法行为人李**陈述,2017年8月23日22时,有人叫他去大碗菜店玩。到了以后那里就七八个人在“炸金花”***。其带了两百元玩玩,玩了四五局,最后赢了两百元。到了24日凌晨三点多,就有警察来了,有几个人跑了出去,其被抓了。有个湖北佬(指余**)***时抽水,扑克牌也是他拿出来的。李**还辨认出马**参与了***。
违法行为人高**陈述,2017年8月24日凌晨0时许,一个朋友打电话让他过去大碗菜店,过去后看到包间里有10多个人正在“炸金花”***。其先是看了一会,当时有7门牌,其就在一门上押了几把。每把牌有6、7百元的赌注,有一个人每把牌抽水20或者30元钱。其拿了600多元用来***,在现场拿了200元左右下注,每次下注20元左右,最后输了几十元。高**还辨认出马**参与***。
违法行为人利**陈述,2017年8月24日凌晨1时许去大碗菜店找其男朋友王**,在包厢里看见有二十个人左右在赌扑克牌,王**也在赌。其***时押了两把,有600元是其赌资,赢了300元钱。凌晨2时许,有人喊警察来了,***的人就散了跑了,没有跑出去的7个人全被警察抓了。
违法嫌疑人谢**陈述,当晚看见有五六个人在赌钱,其没有参与***,看了一会儿。人多的时候,每把牌桌面上有1000元左右的赌注。水和香烟是一个湖北佬(指余**)买的。
(三)照片说明书
违法行为人王**、李**、高**、利**对赌具扑克牌一副进行了指认。
(四)出警经过
民警柯**、黄**书写的出警经过,其于2017年8月24日凌晨3时许接到香蜜湖派出所值班室指令:福田区**有人***。其立即赶到现场,有一部分人趁机逃走,现场抓获了马**、余**、王**、李**、高**、利**、谢**等七名嫌疑人。
四、案件处罚情况
2017年8月24日,被申请人针对承办单位香蜜湖派出所就马**等人***案的受理、传唤、调查、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等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形成证据的有效性、关联性进行了全面审核,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因申请人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马**行政拘留三日,收缴赌资1070元人民币。另外对违法行为人余**、王**、李**、高**、利**也做出了行政处罚。
五、本案复议申请人马**提出不服其被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我局认为其相关理由与事实不符
马**称其“本人因为家庭矛盾在湖南**餐厅逗留,根本没有炸金花***,完全是被人陷害顶包。香蜜湖派出所相关人员在上述区域开设***,真正的赌徒未受到处罚,作为局外人却被处以最严重处罚”与事实不符。
香蜜湖派出所民警接到匿名群众报警,在福田区**现场抓获了马**等七名***违法嫌疑人,并缴获了赌具扑克牌一副及赌资。经过调查,违法行为人马**等六人参与***,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被依法行政处罚。马**虽不承认自己有***违法行为,但是有其他三名违法行为人指认其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我局对马**处以行政拘留三日,是属于从轻处罚,不存在马**所称“最严重处罚”的情形。至于“香蜜湖派出所开设***”,是申请人马**虚构事实,无稽之谈。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对申请人马*****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并收缴赌资1070元人民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呈请复议机关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予以维持。
经查:2017年8月24日,深圳市公安局香蜜湖派出所现场检查福田区**,对申请人及现场其他违法行为人进行调查询问、辨认照片,采取证据保全,收缴赌资。同日,被申请人审核本案调查程序和证据,决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三天,收缴赌资人民币1070元。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对马**、余**、王**、李**、高**、利**、谢**《询问笔录》、组织王**、李**、高**《辨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公福行罚决字[2017]**号)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深圳市公安局香蜜湖派出所在对申请人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中,通过现场检查申请人***场所,证据保全并收缴扑克牌、申请人赌资,分别询问申请人和现场其他违法行为人,组织现场其他违法行为人辨认照片,形成《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被申请人在审核案件调查过程和证据后,认定申请人存在以“炸金花”方式进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作为治安管理行政机关,负有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职责权限。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三日,收缴赌资人民币1070元,适用法律正确。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正当。深圳市公安局香蜜湖派出所在调查程序中制作《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呈请延长询问时限审批报告》《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报告》,履行了合法询问、告知申请人在行政案件中享有的权利义务、依法呈批的职责义务。被申请人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履行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申请人家属依法履行告知行政处罚事项的义务,处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正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公福行罚决字[2017]**号)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