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宗不予处罚案件的思考
对一宗不予处罚案件的思考
一、案情介绍
某房产开发公司将其所有的福田区某街道某大厦三楼会所(原属另一街道管辖)出租给某商户做商业使用,租期从2007年4月6日至2010年4月5日,租赁面积为120平方米,月租金为人民币3000元,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其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行为于2009年12月21日被投诉。此后福保租赁所执法人员就此案对该公司立案调查,通过现场查看、***、拍照,对租赁双方制作调查笔录,提取双方租赁合同复印件等取证工作,确认违规租赁事实存在,并上报福田区局。经稽查科审核,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处罚,拟对当事人处罚人民币23832元,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随后,当事人对处罚提出异议,并递交了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
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承认上述行为的存在,但对处罚提出异议,主要有四点:一是当事人拥有标的房屋的合法产权,同时也就拥有合法租赁权,要法案合同前的另一份租赁合同自觉办理登记手续;二是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曾前往当时的辖区租赁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该所以出租面积与房产证面积不符、租金与指导租金相差过大为由不予办理;三是当事人以低于市场租赁价格出租该物业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广大业主的文体生活,服务于业主。四是当事人接到新的管辖单位的《检查通知书》后,积极配合整工作。
二、处理结果
福田区局稽查科认真审核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并携同福保所执法人员到原管辖所提取了当事人以往的登记资料和《管理费收费核查表》证据,并向前台业务人员进行了调查了解。经核查证实:1、该公司2006年曾为涉案物业办理合同登记手续并交纳管理费,2007年合同到期后未有合同登记记录。2、2007年涉案合同签订后,当事人确实曾经前往租赁所申请办理登记,但因故未能办理。鉴于上述情况,福田区局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三、对本案的一点思考
(一)该案是否应当处罚,不予处罚的依据是什么?如果处罚,可能产生什么的后果?
笔者认为,福田区局对本案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是正确的。因为,在当事人确实曾经申请办理登记,特别是当事人的申请依据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下,登记机关未依法给予办理,其未登记的责任不在当事人,事后执法部门再对其进行处罚显然违背行政处罚合理性原则。如果决定处罚,标的房屋的原管辖所必然面临被提起行政诉讼且很能败诉的风险。因为当初对当事人的租赁合同不予登记的依据是不充分的。
(二)从本案中应当吸取的教训。
1、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一定要认真细致地了解案情,要充分调取各方面的证据,很重要的一点是要做好对行政相对人的直接调查,无论当事人的态度如何,都要想方设法取得与之面对面的机会,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的调查取证更为确切无误。
2、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能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要真正的依法行政。否则将可能成为行政乱作为或不作为的被告,并最终受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在本案中,原管辖所不予办理合同登记的理由是明显不够充分的,如果新的管辖所和局稽查科不问缘由就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其后果是可相而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