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0日发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外汇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第六条***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 防  范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

  第十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十四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

  第十五条联席会议应当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全国范围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第三章 处  置

  第十九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第二十条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认定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确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联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二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调查,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

  第二十四条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为非法集资设立的网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八条***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二十九条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第三十三条对依照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的,由***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调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

  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防范和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具体类型由***金融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3日***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10-03 02:48:48重新编辑
宝安区67区留芳路庭威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74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82区裕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新安实业公司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光明街道东周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光明农场柑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光明镇白花洞莲麻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光明农场圳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光明农场姜下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光明新建兴科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光明新区观光路汇得宝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等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第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第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第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第七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连塘鹏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布心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水贝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田贝四路万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水贝珠宝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清水河蒲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翠山路翠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红岭南路上步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笋岗路251号天健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湘源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株洲市天元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株洲市天元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 关于株洲市渌口区两优一先拟表彰对象的公示
  3. 严卫东主持召开专题会研究解决项目推进卡点堵点难点问题
  4. 淦田镇召开绩效考核及科级领导班子干部考察考核会议
  5. 爱心人士为朱亭镇卫生院捐赠防疫物资
  6. 县农业农村局开展送法下乡护春耕活动
  7. 垄溪乡部门联动抗冰抢险确保电力道路交通安全
  8. 省广电局联合摄制重大现实题材电视剧功勋开播
  9. 中村瑶族乡召开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整治专项行动部署会
  10. 沔渡镇学习典型案例通报开展警示教育
  11. 县委副书记县长刘克胤到龙潭镇砖桥村走访贫困户
  12.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5 02:54:09
  13. 2022年上半年广元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缩小
  14. 株洲县财政局着力推进公务卡改革工作
  15. 政府绩效评估数据公示表
  16. 淦田镇深入村组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17. 全力以赴拼经济搞建设丨绿色发展促产业升级做活循环经济大文章
  18. 龙潭乡党政领导看望敬老院老人
  19. 株洲县龙凤乡五个一定全力助推各项工作
  20. 县委常委统战部长刘奇伟到淦田镇督查信访维稳工作
  21. 湖南启动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
  22. 关于公布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公告
  23. 西安市阎良区文明乡风绘就美丽乡村
  24. 株洲县南洲镇召开上半年平安建设(综治民调)工作动员部署会议
  25. 湖北省11年8获中国六大考古新发现
  26. 碑林区卫健局关于拟批准西安碑林雍禾既美医疗美容诊所变更负责人的公示
  27. 十都镇召开机关干部2019年度述职评议会议
  28. 30位医务工作者入选2021年度荆楚楷模最美健康守护者
  29. 霞阳镇倡导文明祭扫缅怀革命先烈
  30. 水口镇全民动员打好非洲猪瘟防控战
  31. 渌口镇全面开展河道保洁工作
  32. 株洲县召开扶贫对象识别和建档立卡工作动员大会
  33. 西安市金融工作局督导检查长安区养老领域非法集资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34. 船形乡开展河长制工作六进宣传活动
  35. 仙井乡召开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36. 垄溪乡普及禁毒常识提高禁毒意识
  37. 蓥华镇开展山洪隐患预判排查
  38. 堂市乡召开机关干部会议
  39. 株洲县2017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施工单位考核评比结果公示
  40. 淦田镇召开2018年脱贫攻坚集中推进动员会
  41. 渌口镇手拉手远离新型毒品齐参与共筑防毒长城
  42. 县人社局一行莅临渌口镇考核2017年度社保工作
  43. 莱西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公示批次
  44. 龙潭镇召开网格走亲党群同心大走访
  45. 南洲镇株洲市渌口区2020年就业扶贫专场招聘会现场火爆
  46. 沔渡镇召开党史学习教育推进会
  47. 策源乡除雪破冰保畅通党建引领护民生
  48. 渌口镇我做巾帼抗疫志愿者的一天
  49. 鹿原镇开展校园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管控专项行动
  50. 下村乡召开防汛工作调度会
  51. 渌口镇召开卫计业务培训暨年底工作安排
  52. 洋河新区垃圾四分类收集设施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53. 市政协收听收看省政协做好新时代政协提案工作专题辅导讲座暨读书分享会
  54. 株洲市渌口区2019年11月已通过职工退休审批名单公布表
  55. 南洲镇参加渌口区合唱比赛喜获佳绩
  56. 霞阳镇开展河道白色垃圾清理活动
  57. 下村乡开展春运交通安全劝导营造平安祥和节日氛围
  58. 株洲广源家居建材大市场商业综合项目正式签约
  59. 霞阳镇立功喜报送***拥军优属暖人心
  60. 鹿原镇纪委持续正风肃纪确保风清气正
  61. 岳峰动态县委宣讲团到古岳峰镇宣讲党的十九大精神
  62. 大东区应急管理局检查结果公示(工矿商贸)
  63. 崇皇街道建立村企共建联络员工作机制助推村企共建行动落地见效
  64. 株洲县多部门联合全面整治校园周边环境
  65. 淦田镇平安家庭创建评选活动深入人心
  66. 鹿原镇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胜利召开
  67. 射洪市组织召开军休干部八一座谈会
  68. 古岳峰镇召开机关干部会议
  69. 株洲县申报湖南省2018年现代农机合作社建设项目公示
  70. 渌口镇组织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培训
  71. 朱亭镇召开脱贫攻坚迎省检工作调度会
  72. 渌口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补招临聘人员面试成绩名单公示
  73. 关于西海岸新区各类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发放情况的公示
  74. 刘柏生调研我镇龙凤村脱贫攻坚及乡镇人员配置工作
  75. 市领导到朱亭镇调研当前重点工作
  76. 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培育进行时窗口服务获好评
  77. 水口镇敲开百姓门安全送到家
  78. 七夕特别企划有一种浪漫叫并肩战疫
  79. 沔渡镇扎实推动城乡低保精准救助制度改革工作
  80. 下村乡多措并举确保安全生产月活动显实效
  81.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柏生到朱亭镇督查脱贫攻坚迎省检工作
  82. 洋河新区发展大道(酒都大道振洋路)路灯灯具改造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83. 安居区委学习贯彻省委工作会议精神讨论会召开
  84. 株洲县文化执法大队夜查娱乐场所
  85. 株洲县卫生计生局构筑作风建设第一关口
  86. 龙溪乡全力搞好农业技术服务
  87. 垄溪乡社会保障有成效惠民服务在身边
  88. 县卫生局举办我为生命唱支歌歌唱比赛
  89. 鹿原镇开展学史明理党史学习教育专题学习
  90. 垄溪乡开展庆五一系列文体活动
  91. 朱亭商会第一届第三次常务副会长会议顺利召开
  92. 安居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调度会议召开
  93. 洋河新区2022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规划方案编制竞争性磋商公告
  94. 株洲县四项工作措施加强H7N9禽流感防控
  95. 朱亭镇安排部署防汛工作
  96. 鹿原镇扎实开展五大一改专项行动
  97. 高新区医保分局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走千村进万户大走访大排查大提升活动
  98. 龙凤乡举办庆祝三八文艺汇演
  99. 株洲县仙井乡实行乡村垃圾统一清运工作
  100. 株洲县龙船镇开展党的知识大测试知识竞赛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