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炉北路市政道路二期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
因建设铁炉北路市政道路二期项目的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上述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发布预公告,公告有效期为一年。征收土地补偿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高栏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铁炉北路市政道路二期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进行现场调查、测量、确认。
二、珠海高栏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水镇铁炉北路市政道路二期项目涉及集体土地面积42.027亩(28014.98平方米),征地范围以现场界桩为准。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规字〔2016〕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含临时设施)补偿标准: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5〕4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文件规定以外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以经批准的市场信息价或评估价为补偿依据。
四、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的各被征收用地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辖区征收工作部门办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辖区征收工作部门经公证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公告之日公证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地貌以及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和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存,作为计算登记补偿的依据。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原地貌,不得再进行种植、养殖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所进行的新栽新种、新搭建和新添附的其他一切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等均不予补偿,所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六、详细征收土地范围、位置、坐标可到高栏港经济区征收办查询。
(联系电话:0756-7268272)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8 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