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珠府[2001]110号
2001年12月30日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有形市场,加快土地债权追收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土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并经规划整合,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有计划地交由市商用土地交易中心拍卖:
(一)未按规定缴清地价款的土地。
(二)根据《城市规划法》第34条和我市新修编的城市规划,应该予以调整的土地。
(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调整后收回的土地。
(四)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应予收回的土地。
(五)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和第47条规定,应予收回的土地。
(六)1998年8月1日《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后,未进入土地有形市场而获得的,且未开发的商用土地。
(七)以抵顶工程款获得的,且尚未开发的商用土地。
涉及以上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进行交易。
二、国有企业及其它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占用的划拨土地,未开发的或改变土地规划功能和用地性质的,出让时一律通过市商用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企业产权转让时,其占用的划拨地,地价款须从转让地价款中剥离,并向市国土资源局支付现金,否则不予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对2000年国企产权改革中,涉及企业拖欠地价款的,由市市政基础设施土地开发管理中心清理后,按国企改革的有关政策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市市政基础设施土地开发管理中心对土地债权依照有关政策和法律追收。
三、收地补偿办法:
(一)以现金方式支付地价款的土地,重新出让后,原土地权利人(包括抵押权人)享有从本宗地出让地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受偿额以本宗地重新进入市场所得价款为限。
(二)以非现金方式支付地价款取得的土地被政府收回的,原土地权利人可参加政府组织的土地招标或拍卖,获得土地使用权者,可用原已计算支付的地价款或最终结算的工程款支付新受让的土地地价款。
(三)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前已发生转让,并且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其补偿数额以办理转让时转让合同所确定的申报价格数额作为依据。
(四)因政府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从支付地价款之日起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四、关于债权追收、债务处理问题。
(一)没有能力以现金支付地价款且无地可收的欠债单位,可以用在建和已建成的房地产项目、实物或其它固定资产计价支付。抵付物的价格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评估,评估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所收物业应及时用于抵付市政府相关债务或作拍卖处理。
(二)涉及政府债务的,按市政府有关债务审核、清偿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其它土地债权的处理。
(一)经批准立项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所欠的地价款,经市发展计划局审核确认后,报市政府批准转为拨款或改作划拨土地使用。擅自改变土地规划功能和用地性质的项目和物业的行政事业单位所得收益,由市政府无偿收回。尚未开发的用地,由市政府收回。
(二)对于市政基础设施和市政公共设施用地欠地价款的,经市发展计划局审核确认后,报经市政府批准,所欠地价款可转为政府投资或作划拨土地使用。
(三)对于用地单位拖欠地价款,土地使用权又设定抵押且尚未开发的,由市政府收回土地,补偿办法与抵押权人协商确定。对于已建成的,应先向市政府缴清地价款后才能办理确权手续。
六、组织实施。
(一)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全市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中的重大措施、政策的实施,市纪检、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全力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计划局、市建设局、市监察局、市政基础设施土地开发管理中心及有关部门抽调专门人员组织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在我市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期间,除通过市商用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商用土地交易外,停止一切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的交易,包括转让、抵押、租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