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水路运输企业、国内船舶管理企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各相关辖区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粤交水函〔2019〕1047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19年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和国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在深圳市登记注册并拥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所属运输船舶(含驻深央企),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人(指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下同),国内船舶管理经营人,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人。
二、核查时间
从发文之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5月31日。
三、办理核查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运输船舶。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19年度核查报告书》(***1)2份;
2.《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表》(***2)1份;
3.《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登记表》(***2)1份;
4.《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船舶代理、船舶管理企业统计表》1份,外商投资企业填报;
5.海务和机务身份证、劳动合同、适任证及服务簿1份;
6.《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船舶营业运输证》、《符合证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1份;
7. 守法经营情况报告(2018年度经营情况,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1份。
(二)国内船舶管理经营人及其代管船舶。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19年度核查报告书》(***1)2份;
2.《船舶管理企业代管船舶核查登记表》(***2)1份;
3.《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1份;
4.《符合证明》1份;
5. 海务和机务身份证、劳动合同、适任证及服务簿1份;
6.船舶管理协议复印件一份;
7.守法经营情况报告(2018年度经营情况,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1份。
(三)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国内船舶代理业、国内客货代理业)。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19年度核查报告书》(***1)2份;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企业备案表》1份;
3.守法经营情况报告(2018年度经营情况,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超出代理业务范围行为)1份。
(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人。
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4)电子版1份;
2.《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情况表》(自有、控股和光租的方便旗船应纳入船舶统计口径,不统计期租船舶,***5)1份;
3.《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1份;
4.提单1份;
5.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委托管理的,提供船舶管理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及委托管理合同)1份;
6. 拥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和中国籍船舶配备情况的证明材料1份;
四、核查程序
为简化流程、提高年审效率,国内水路运输业年审初审工作将在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港航系统)实行网上申报及受理;因港航系统相关模块未开发,水路运输辅助企业、国内船舶管理企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将核查材料电子版提交至我局港航管理处邮箱。具体流程如下:
(一)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含驻深央企)更新港航系统上的企业基本信息并申请年审,同时将核查材料电子版提交至港航管理处邮箱。核查通过后,企业携带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公章的《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19年度核查报告书》2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到我局港航管理处加盖年度核验章。
(二)国内船舶管理企业更新港航系统上的企业基本信息,同时将核查材料电子版提交至港航管理处邮箱。核查通过后,企业携带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公章的《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19年度核查报告书》2份、《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到我局港航管理处加盖年度核验章。
(三)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企业(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人的核查材料电子版提交至港航管理处邮箱,核查通过后企业携带《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19年度核查报告书》《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企业备案表》到我局港航管理处加盖年度核验章。
(四)国际船舶运输企业更新港航系统上的企业基本信息,同时将核查材料电子版提交至港航管理处邮箱。核查通过后企业携带《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到我局港航管理处加盖年度核验章。
(六)“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企业版):http://121.33.200.100:8080/home。
五、核查内容
(一)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重点核查经营者自有运力规模、安全管理制度或《符合证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有效性、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及外资股东变化等有关情况,以及国内水路运输“挂靠”经营、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等违规行为。
国内水路运输营运船舶,重点核查船舶登记、船舶检验、安全管理等相关证书的有效性,发现证书失效的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在2018年度有无违章行为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是否有将违章及事故的记录录入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对未通过年度核查的船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半年。
(二)国内船舶管理企业经营者,重点检查机务、海务管理人员最低配额是否满足管理船舶数量的要求;企业经营范围、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从业资历与其管理船舶的经营范围、种类是否相适应。
(三)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重点检查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和自有运力情况。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要通过座谈、检查工作日志等方式,检查海务机务履职情况;关于自有运力,要求企业至少拥有一艘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自有船舶。
对不符合《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要求的企业,包括无自有运力或自有船舶证书过期以及未按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企业,应向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一个月),对拒不整改的,撤销其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
(四)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全面核查企业外资成分和引进外资情况(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境外上市发行外资股、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及母公司通过前述三种方式引进外资等情况)。如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要求,责令企业限期补办有关批准手续;如不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要求,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撤销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六、其他事项
(一)请相关辖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水路危险品运输经营人、国内船舶管理经营人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人组织专人***全覆盖检查。其他企业将采取书面审核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可与对企业的定期检查相结合,依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并对检查行动开展以来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形成材料,于6月5日前报港航管理处。
(二)参加核查的经营者所提交的相关资料(本通知和有关表格电子版)可到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jtys.sz.gov.cn/通知公告),提交的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三)参加核查的经营者应全面核查更新水运基础信息,完善《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数据库,确保相关数据准确无误。
(四)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等多项行政许可、备案事项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交水〔2019〕308号)文件要求,由省厅核发的经营“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批准文件、《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运证》和“国际船舶管理业”的批准文件、《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统一上交港航管理处,并同时在“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完成备案工作。
七、联系方式
港航管理处联系人:余诚,电话:83168074
港航管理处邮箱:ghglc@jtys.sz.gov.cn
地址:福田区竹子林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1007室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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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19年度核查报告书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19年度核查 报告书3个附表
3.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19年度核查报告书填写说明
4.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
5.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情况表
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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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19年度核查报告书.doc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19年度核查 报告书3个附表.xls
***3.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19年度核查报告书填写说明.doc
***4.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doc
***5.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情况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