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市川鸿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增环评〔2018〕50号
广州市川鸿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市川鸿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川鸿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租用现有厂房作生产场地,建设地点位于增城区仙村镇蓝山村下新路。项目占地面积约16000m2,建筑面积约9450m2,主要建筑包括1栋单层生产车间等。项目主要从事钢化玻璃、夹胶玻璃、中空玻璃等的加工生产,年总产量约为150万平方米。项目员工人数60人,均在在项目内食宿,一班制生产,每班工作8小时,年工作300天。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18〕032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废水。营运期间,项目磨边喷淋水和玻璃表面清洁清洗用水全部经混凝沉淀池处理达到《城市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后回用,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的较严者后排入仙村涌。
(二)废气。营运期项目磨边粉尘经水喷淋后在车间内排放,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厨房油烟经过油烟处理设备处理后通过专用排气筒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三)噪声。营运期项目应合理布置生产设备,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采用吸声、隔声、消声及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项目各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营运期项目废包装物料、废边料、不合格产品、沉淀池沉渣外卖给资源回收公司综合利用。废原料桶交供应商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并按时对各垃圾收集点及收集站进行消毒、杀虫、除臭,以免散发恶臭。
四、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编制验收报告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批复意见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批复后才能动工建设。
六、本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事项的,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和意见执行。
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