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4日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监察权限

  第五章监察程序

  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坚持***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第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九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二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第四章监察权限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十九条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二十九条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第三十条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三十一条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第五章监察程序

  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第三十七条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第三十八条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九条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十条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第四十一条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四十二条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十四条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七条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第四十八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第四十九条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第五十一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

  第五十二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一)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

  (二)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

  (三)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

  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五十四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五十五条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第五十六条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十七条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第五十八条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九条监察机关***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六十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十一条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三条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四条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五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四)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七)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

  (八)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28 20:45:00重新编辑
平湖镇新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凤凰大道凤门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新木老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坪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南油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华南国际工业城劳务派遣公司      平湖镇天鹅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盐田区北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盐田区沙头角太平洋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盐田区免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盐田区富源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盐田区鹏湾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盐田区田心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田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圆岭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南园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华富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莲花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沙头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香蜜湖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福保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华强北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梅林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罗湖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黄贝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东门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南湖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桂园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笋岗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深圳清水河怎么招装卸搬运临时工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粤澳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专责小组会议拓展与一带一路国家应急管理合作
  2. 省统计局发布新中国成立70周年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消费篇广东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连续36年居全国首位
  3. 陈良贤出席广东省第八届粤东侨博会
  4. 强震动监测系统虎门大桥箱梁主体结构未受明显影响
  5. 省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工作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召开以新担当新作为全力做好对口支援工作李希马兴瑞出席会议
  6. 我省召开全省推进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7.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8. 南沙GDP首破千亿构建自贸区和国家新区发展新格局
  9. 马兴瑞出席4K电视标准与应用发展座谈会强调推动4K电视应用与产业发展年内取得突破
  10. 全省粮食工作会议在广州召开
  11. 省政府与浪潮集团签署合作协议马兴瑞会见孙丕恕
  12. 银团百亿贷款正式签约支持广东省民生水利项目建设
  13.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14. 汕尾市明珠数谷大数据产业园打造粤港澳大数据战略储备腹地
  15. 全省同步开展礼让斑马线执法直播
  16. 广佛同城首家共建图书馆揭幕实现广佛双城图书自由借还
  17. 潮州沪穗潮左联纪念馆结对子
  18. 第十一届加博会18日—21日在东莞举行首设国际食品展区电商成重要采购力量
  19. 广东发布未来十年妇女儿童发展规划探索建立托幼服务一体化新模式
  20. 阳江将建大海陵湾沿海经济带
  21. 许瑞生赴佛山市调研公共文化建设工作
  22. 广东民企外贸连续6个月保持增长
  23.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24. 广东省大中小学德育工作成果展在华南理工大学开展
  25. 广州去年境外投资增六成预期今年境外投资增长20
  26. 省创新创业基金正式运营预计带动社会资本超280亿元
  27. 国庆假期穗旅游总收入7846亿共接待游客10712万人次
  28. 省防总召开全省视频会议强调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29.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及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务机关职责调整的通知
  30. 省政府召开全省冬春水利基本建设现场会着力解决水利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持续推动水利建设实现新跨越
  31. 调整结构取得历史性突破穗第三产业比重首超60
  32. 马兴瑞同志参加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企业中直驻粤单位代表团审议
  33. 从严从实起好步扬帆起航再出发广东第一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扎实推进
  34. 潮州探索共享员工助企业渡过难关
  35. 惠州惠阳加快建设千亿级产业园46家企业拟入驻梅龙湖
  36.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37. 韶关市创新实施路长制136行动打造优越路域环境
  38. 海南省政府代表团来粤考察交流李希马兴瑞沈晓明王伟中等参加有关活动
  39.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发布下月起穗危房维修可提取公积金
  4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东省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41. 节能降耗保卫蓝天——2018年广东省节能宣传月活动正式启动
  42. 广东重点项目去年完成投资超万亿元
  43. 台商与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座谈会召开招玉芳出席讲话
  44. 李春生在省禁毒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强调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各类毒品犯罪活动
  45. 马兴瑞出席督办2017年省政协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座谈会全力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更大突破
  46. 粤免费森林公园力争达1000个
  47. 全省公安机关启动党的十九大安保倒计时李春生出席会议坚决实现四个不发生目标
  48. 粤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力争超半数可承接政府转移职能
  49. 国家防总检查组来粤检查防汛备汛
  50.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51. 粤赣农企签42亿元合作大单李容根出席推介会
  52. 马兴瑞参加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直党群系统代表团审议
  53. 两名内地居民经粤澳口岸入境广东后擅自扩大活动范围被取消豁免集中隔离资格
  54.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闭幕李玉妹出席决定任命张虎覃伟中为副省长
  55. 税务助力梅州全市首个交房即交证试点服务正式启动
  56.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二十一届中国专利奖嘉奖和第六届第七届广东专利奖获奖单位和个人的通报
  57. 2018广州文交会今日开幕广州文化企业50强榜单新鲜出炉
  58. 韶关水果首次实现自主出口将粤北山区美果端上香港市民餐桌
  59. 十四五期间广东卫生健康事业将如何发展六大关键词读懂
  60. 陈良贤率队调研督导加强虎门大桥保安全保畅通保服务工作
  61. 温国辉会见以色列驻华大使深化交流合作共同推动一带一路建设
  62. 阳江警方跨省破获电诈团伙
  63. 林少春出席全省安全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强调全力筑牢我省安全生产防线
  64. 广东支援湖北武汉最后一批医疗队返粤张虎到机场迎接
  65. 广东乡村振兴百佳实践案例发布为全省提供可学习可参考的实践经验
  66. 深圳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均上调57月底前发放到位
  67. 入选工信部名单顺德防疫大数据治理创新平台成全国典型
  68. 省住建厅粤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总额超15万亿元排全国首位缴存政策惠及中低收入群体
  69. 旅博会三天迎客50万
  70. 马兴瑞在省政府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题党课守初心担使命以新担当新作为开创广东经济工作新局面
  71. 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开幕李玉妹主持马兴瑞作政府工作报告李希王荣等出席
  72. 粤工业设计创新发展区域现场会召开从制造到创造转变
  73. 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74. 陈云贤赴深圳调研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75. 省政府党组召开年度民主生活会马兴瑞主持会议
  76. 首届中国服务型制造大会在广州召开省经信委会上透露我省年内将出台政策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77. 粤取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2015年审批事项减70%
  78. 我省召开殡葬领域农村低保和民政财务收支专项治理工作推进会
  79. 省安委会部署加强全省消防安全工作
  80. 最新统计数据粤实际利用外商投资连续三月正增长
  8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结果的通报
  82. 李希对强降雨防御工作作出部署要求马兴瑞主持召开强降雨防御会商会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落细落小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83. 广州白云机场跨境电商进出口交易破千亿
  84. 部署校外培训相关情况调查摸底工作穗将建培训机构办学情况台账
  85. 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86. 省政府举行宪法宣誓仪式马兴瑞监誓
  87. 马兴瑞赴汕头揭阳督导练江污染整治有决心有信心打赢练江污染整治硬仗
  88. 我省启动广东消费扶贫月网上行活动统筹抓好决战脱贫攻坚大力促进消费扶贫
  89. 全省市厅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研讨班结业推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地生根取得成效马兴瑞出席结业式并作总结讲话
  90. 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服务助力双区建设深圳海关助深圳外贸出口实现27连冠
  91. 广东各地反诈中心积极创新防骗宣传形式防诈宣传接地气群众心墙更牢固
  92. 十九大后首轮中央巡视全面展开15个巡视组3天内完成进驻
  93. 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扩大)会议召开傅华强调推动新时代扫黄打非工作取得新成效
  94. 广东省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科技型小微企业可贷300万
  95. 今年将建社区体育公园100个
  96. 全省首个众创金融街中山开业创新金融服务降低企业创新成本
  97.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98. 招玉芳在华侨农场调研农场改革发展已进入攻坚阶段
  99. 马兴瑞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
  100. 粤第三座百万千瓦级抽水蓄能电站——清远抽水蓄能电站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