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正义维护公平——积极沟通协调协助办理过户
鲁某是一名中学教师,为改善居住环境,2016年9月11日,鲁某与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彭某位于番禺区沙湾镇的房屋,房屋总价款为2780000元。鲁某于2016年9月11日、2016年11月4日、2016年11月7日分次支付购房款1200000元给彭某。彭某收到上述购房款后却未依约办理涂销抵押手续及案涉不动产权证移转登记手续,在鲁某多次催告后,彭某这才披露该房屋除了抵押权人中国银行广州白云分行外,还存在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王某,债权金额1000000元,所以暂无法办理房屋涂销抵押手续,希望鲁某宽限时间,并同意先将房屋交付给鲁某使用。
鲁某的购房款是其将名下的房屋出售后筹集的,彭某的违约行为将可能导致他陷入毕生积蓄血本无归且无房可住的窘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鲁某甚至愿意偿还银行贷款及第三人王某的借款,请求法院判决彭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是彭某却不同意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其愿意承担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购房价10%作为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承办该案的张祎法官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虽涉讼房屋上设有抵押且抵押贷款本息数额超过鲁某未付购房款数额,但鲁某愿意代为清偿银行贷款及王某已办理抵押登记的100万贷款本息,协助彭某办理涂销抵押手续,房屋可以继续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鲁某已按《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彭某作为违约方,没有单方解除权。
在认真梳理案情,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张法官考虑到,协调各方办理涂销抵押登记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是该案最终成功办结的关键。为此,张法官多次组织鲁某、彭某和银行进行调解,使彭某和银行同意配合鲁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最终法院判决鲁某代彭某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和王某借款本息,银行和王某涂销房屋抵押登记。彭某在房屋抵押登记涂销后协助鲁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张法官想方设法化解矛盾,设身处地办实事,使案件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当事人鲁某送来一面锦旗,“捍卫正义维护公平”以此表达对法院和张法官的感谢。
(来源:番禺区信用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