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1119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1月19日13时56分许,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黄染大街出刘前大街北72米处发生一起轻型厢式货车与行人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区公安分局(区预联办)、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总工会、石门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成立广州市白云区“11·19”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事故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广州市白云区“11·19”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1月19日13时56分许,刘李奎驾驶粤A9F5U1号轻型厢式货车派送货物,沿白云区石门街红星黄染大街南侧机动车道由东往西倒车行驶至红星黄染大街出刘前大街北72米时,遇行人孔某某在道路南侧路边由东往西行走,结果粤A9F5U1号轻型厢式货车右后角与孔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孔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孔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现场如下图)
(二)涉事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广州市仁捷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捷公司),涉事货车粤A9F5U1号轻型厢式货车所属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林景华,营业期限:2016年03月22日至长期;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太路1760号中和货运市场C栋209档。经营范围:仓储代理服务;物流代理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代理;汽车租赁;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代办汽车年审、过户手续;代缴汽车违章罚款、车船税手续;汽车援救服务;道路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式);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5月19日。该公司现有营运车辆316辆,均为挂靠车辆。
2.刘李奎,男,38岁,重庆市永川区人,仁捷公司车辆驾驶员,事故发生时驾驶粤A9F5U1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1,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9日。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检测,排除事故发生时涉毒因素。
3.孔某某,女,***岁,湖北省天门市人,事故发生时步行,在事故中死亡。经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孔某某死因为车祸致肺损毁,肺挫裂伤并纵膈偏移伴全身多处骨折。
(三)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粤A9F5U1号轻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仁捷公司;机动车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01月31日;投保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保险单有效期至2022年1月23日。该车实际车主为汪红利,于2018年3月8日与仁捷公司签订了《广州市仁捷运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挂靠合同书,将粤A9F5U1号轻型厢式货车挂靠在仁捷公司名下纳入管理,车辆挂靠期限至2023年3月8日。事故发生后,经广州市庆丰进口汽车维修中心检验,该车制动性能合格,灯光性能合格,转向性能不合格,事故发生时符合装载规定,车速为5.11km/h。
(四)事故受害人员基本情况。
孔某某,女,***岁,湖北天门市人,事故发生时步行,在事故中死亡。
(五)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黄染大街出刘前大街北72米,红星黄染大街呈东西走向,中心单黄虚线分隔双向两条机动车道,该路段宽为8.6米,完好、干燥的水泥路面。照明条件为白天,视线良好。
二、事故处置、评估、善后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一)事故处置、评估、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刘李奎立即拨打了110报警和120电话。接报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和120医护人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处置,孔某某经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得当。
事故发生后,涉事单位与孔某某家属就善后事宜进行协商,其赔偿问题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经统计,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20万元。
三、事故直接原因
根据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01***********660号),经调查询问、综合分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刘李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倒车,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刘李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事故死者孔某某无责任。
四、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仁捷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查,仁捷公司对刘李奎进行的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足,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十三条第一款3的规定。
(二)安全风险管控缺失。该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4的规定。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落实。该公司虽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未落实相关工作,未对涉事车辆进行过隐患排查,未采取措施消除涉事车辆转向性能不合格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5的规定。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教育有关人员,提高安全管理和防范意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仁捷公司,涉事货车所属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十三条第一款6的规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7的规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8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9、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10和第一百零二条11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刘李奎,涉事货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倒车,其过错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刘李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于2022年1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建议由区预联办牵头,统筹做好全区道路交通事故综合工作,加强道路交通督导整治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加强社会宣传工作,促进交通安全意识提升。
(二)建议区住房建设交通局针对本起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监督管理,开展道路运输企业挂靠车辆管理整治工作,压实企业道路运输安全主体责任。
(三)建议石门街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各项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加强交通安全社会宣传,提升本辖区内交通管理水平。
(四)责成仁捷公司深刻整改,开展警示教育,严格规范对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杜绝类似事故发生。(由区住房建设交通局督促落实)
注释:
1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3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6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9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0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11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