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西华路75号之二南侧违法建设责任人:
经查,西华路75号之二南侧有一简易结构的建筑物,面积135.1平方米,建设时间为2010年之后,建设时未经规划审批许可。经调查及依法公告等程序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人,也没有责任人来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建筑物已构成违法建设。依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二十八条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限期拆除上述建筑物,面积135.1平方米。
相关责任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可于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天内到彩虹街执法队(地址:周门南路27号五楼,电话:81020619)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
因无法与上述违法建设责任人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告知书》荔综违建告字〔2018〕98号,本告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
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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