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WFFD—2018—001
通告〔2018〕第2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所有林地及林地周边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
二、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
三、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吸烟、野炊、铲灰积肥、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行为。确需野外用火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森林防火期内,凡在国有林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城镇周边林区等森林高火险区,从事生产用火的,须取得《生产用火许可证》。
五、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辖区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为森林防火直接责任人。森林防火区,应设置防火宣传、警示标志。直接责任人应履行进入人员和车辆森林防火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通告
万源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