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河乡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乡属各单位:
根据县政府《邻水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邻府办发〔2018〕48 号)文件精神,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邻水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工作方案》(邻污普办发〔2018〕18号)要求,为进一步指导全乡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工作,结合我乡实际,制定《关河乡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河乡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 号)和《***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 号)的文件精神,做好我乡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入户调查调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入户调查的目标
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技术规定要求对各类普查对象进行逐一入户调查,完成各类普查表的填报及初步审核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最终形成全面、真实、准确的全乡污染源一张图、一套数、一套核算方法。
二、入户调查对象及内容
普查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一)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 15 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二)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三)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四)集中式污染源。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以及垃圾处理厂恶臭。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五)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入户调查的原则
(一)实地调查的原则。现场调查原则须两人以上同行,要求逐家、逐项进行调查,认真细致、一丝不苟。
(二)持证调查的原则。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入户调查时,必须佩带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工作证件,要求讲文明,有礼貌,不与普查对象发生纠纷。
(三)辖区负责的原则。各村负责配合实施各自辖区内各类污染源的入户调查,并对调查结果收集上报。
(四)逐级审核的原则。采取现场核实和资料核实等方式认真核实普查对象的填写内容,先经普查员审核,再经普查指导员审核后,上报县污普办审核。
(五)严格保密的原则。为普查对象严格保密,严禁对外扩散或谈论普查对象的具体情况。
(六)及时补登的原则。在入户调查过程中,发现属于普查对象而未登记在册的,要及时报告并补登。
四、入户调查的职责分工
乡污普办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各类污染源的入户调查工作;负责指导普查对象填写普查表,审核普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完整性、合理性和逻辑性;收集汇总填表佐证资料,督促普查对象形成一源一档,及时上报至县污普办。
五、入户调查的实施步骤
(一)2018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入户调查准备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压实责任。通过广泛宣传,使广大群众特别是普查对象理解、支持和参与到普查工作中。通过培训,进一步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限和工作目标,确保普查一线工作人员能够弄懂弄通。要认真核实本行政区普查对象名录,指导普查对象和有关填报单位,按照普查制度和技术规定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开展报表填报工作。
(二)2018 年 10 月 20 日前完成数据采集工作。
根据清查建库确定普查对象,全面开展入户调查和数据采集工作。要严密组织普查对象和填报单位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如实填报普查表,利用移动数据采集终端确认或补充采集相关地理坐标信息。现场数据采集完成后,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应填写数据质量审核确认表单,并与普查对象共同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现场发现遗漏的普查对象,应据实纳入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要及时开展现场调查指导和数据质量审核,确保入户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2018 年 10 月 23 日前完成数据审核工作。
数据采集任务完成后,乡普查指导员对普查对象填报数据进行逐表、逐项、逐指标审核,对排放量占比较大的普查对象进行重点审核,确保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完整性、合理性和逻辑性。
(四)2019 年 1 月 10 日前完成质量核查工作。
审核完成后,接受县污普办对入户调查结果开展质量核查,入户调查结果不满足质量管理要求的,须开展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
六、工作要求
(一)按照既定时间和要求开展入户调查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及技术规定要求报送各类污染源普查表,并确保填报普查表的准确性、规范性、逻辑性。
(二)普查员入户调查时,要查阅普查对象有关的统计和排污申报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重点污染源需复印其原始资料。
(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关河乡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关河乡党政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