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邻府发〔2015〕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中省市驻邻单位:
为切实满足广大群众合理住房消费需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5〕23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支持降低居民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贷款成本稳定住房消费有关财政措施的通知》(川财金〔2015〕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67号)及《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广安府发〔2015〕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安排用地规模和时序,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
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科学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量,控制土地供应节奏。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调整土地用途引导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对新出让的土地,优先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不再将套型建设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的规划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暂停将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套数、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等规划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科学把握棚户区改造规模和节奏,有序推进房屋征收和改造工作。
二、加快成品住宅建设
成品住房是指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基本设施配备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推广成品住房是避免二次装修资源浪费、提升住宅综合品质、改善人居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对提高房地产开发建设水平、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县城区新建商品房中成品住房开发建设的比例最低达到20%,乡镇的达到10%,以后每年递增15%,力争通过5年,我县新建商品房中成品住房开发建设的比例达到75%。新拍卖的土地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根据相应规定明确成品住房的建设比例。
三、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房转换通道,消化商品房库存
多渠道筹集保障房房源,创新保障性住房供应方式。减少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保障房,将以集中建设保障房为主转向商品房配建、购买符合条件的库存商品房及发放补贴等多种方式并存的模式。在三镇一区(指鼎屏镇、城南镇、城北镇和经开区,下同)停建、缓建部分集中建设的保障房项目,腾出部分保障房专项资金购买90平方米以下符合条件的库存商品房作为保障房,提高保障性住房供给效率。
制定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对在三镇一区建成区内实施政府征收,特别是利用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的改造项目,提倡和鼓励被征收居民选用货币补偿方式。对使用货币补偿购买商品房且所购商品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按规定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四、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
(一)提高个贷额度。一是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不得低于30%调整为不得低于20%,执行期限为3年。二是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调整为50万元。三是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长贷款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临近退休,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的,可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5年。
(二)放宽贷款条件。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推进异地贷款。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时,从2015年10月1日起,全面启动住房公积金个人“商转公”业务,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四)扩大提取范围。在工作地无住房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面积为60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房,提取额度为9000元/年;租住商品住房面积为60—90平方米(不含60平方米)的商品房,提取额度为12000元/年;租住商品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不含90平方米)的商品房,提取额度为15000元/年。
五、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契税基准税率由4%下浮到3%。二手房营业税免税期限由5年以上提前至2年以上。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自本文件正式施行之日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人防费实行缓交,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人防费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缴纳50%,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前缴纳50%。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鼓励金融机构对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提供贷款,对按同期基准及以下利率发放住房贷款的金融机构,财政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4%、不超过贷款金额的6%给予补助。
(二)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优先满足居民家庭刚需购房和改善性购房信贷需求。
七、鼓励城乡居民购房
(一)凡在我县购买商品住房的,按不同户型分别给予购房款总额一定比例的购房补贴。具体标准为: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含90平方米)的,按购房款总额的2%给予补贴;住房建筑面积在90—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的,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的,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时限为1年。补贴所需资金,由财政统一筹集。购房户在办理权属登记后,凭购房合同、契证(契花)、不动产销售***和房产证在房管部门领取购房补贴。
(二)农村居民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其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上房屋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林地经营权等权益继续受法律保护。
(三)农村居民凡在城(镇)购房入户的,其适龄子女享有同等入学条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同等待遇。
八、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一)对在邻水县范围内建设住宅产业现代化生产基地的企业,给予工业用地最低价优惠,按规定免收各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可根据企业规模和生产技术先进程度,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采用现代住宅产业生产技术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规定免收各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的,允许提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鼓励采用现代住宅产业生产技术推进房屋精装修,对精装修面积达到项目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优先推荐评先评优,按规定减半收取各项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精装修面积达到项目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免收各项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九、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一)县住建局要依法及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企业应当诚信守法经营。
(二)县工商质监局要加强对房地产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房地产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不得发布预售广告。预售广告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许可证号。
(三)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公开土地供应、规划审批、预售许可、登记办证等环节,进一步简化程序、提升效率。坚决禁止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肃查处开发企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全面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十、本意见自2015年6月4日施行,有效期为3年。实施期间,若国家、省、市有相关新政策出台,按国家、省、市新政策执行。
邻水县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