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邻水县继续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邻府发〔2021〕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广安高新区、川渝合作高滩园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邻水县继续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邻水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3日
邻水县继续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充分发挥项目集聚效应,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厅等12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川财农〔2021〕45号)精神,在《邻水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是指围绕乡村振兴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将省、市、县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方面的资金由县级统筹安排、自主使用。
第三条 统筹整合原则
(一)县级主体、各镇联动。坚持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县级主体责任,坚持目标、任务、资金、权责由县统筹,项目审批由县级自主决定,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根据“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坚持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为引领,统筹考虑年度涉农资金来源,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确定好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同时,兼顾全县农业农村发展的重点任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三)精准发力,注重实效。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要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紧密挂钩,优先支持产业发展项目,集中资金、精准投入,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增强脱贫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脱贫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提升脱贫村可持续发展水平。
第二章 整合范围
第四条 邻水县属于省级脱贫县,根据中省文件规定,我县只能对省级及以下相关财政涉农资金进行整合。省级财政涉农资金整合范围主要包括: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现代农业发展工程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国土绿化、林草产业发展支出方向及自然保护地能力建设支出方向中的省级自然保护地建设补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保护修复补助部分)、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项资金、民族地区开发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部分)、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 市级补助涉农项目资金整合范围主要包括:上述省级项目的市级配套资金、市级重点镇中心村等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市级预算安排的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乡村旅游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农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安全饮水建设资金、农村道路建设资金、基础设施专项补助资金等。
第六条 县级财政安排用于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不纳入统筹整合,应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际情况,完善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资金。
第七条 县级财政在保障职工工资、基本运转和民生等支出基础上,集中财力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方面投入。
第八条 对中央、省有特定用途和按照规定不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内的涉农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际种粮农民补贴、贫困学生救助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及农村救灾救济类项目资金)仍按原办法管理、原渠道下达、原用途使用。
第三章 整合程序及方式
第九条 科学、规范编制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应包括统筹整合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
第十条 围绕规划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一)有效衔接规划。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编制好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与上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各部门专项规划的衔接,以规划和年度计划引领投入,凝聚乡村振兴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部门专项规划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不一致的,原则上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为准。
(二)编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要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部门专项规划,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即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用途)内,提出包括主要目标任务、具体建设内容在内的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原则上不再一个项目编制一个方案。纳入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的相关资金按上述办法调整用途,各相关部门予以认可。全县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要明确每个项目和每笔资金的管理部门,特别是项目资金调整用途后的管理部门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经审定后的统筹整合资金应编入财政预算(草案)或调整预算,经相关程序审定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整合后项目主管部门、资金被整合部门及财政部门共同下达统筹整合资金。
第十一条 加快项目实施。在选择项目时,要充分尊重脱贫群众意愿,优先安排脱贫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项目。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收到上级涉农资金补助后,原则上应在审核批准统筹整合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联合整合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被整合部门下达整合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将统筹整合方案报省、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属于省级、市级资金项目整合的,县级有关部门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统筹整合方案作为县级部门加强指导、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统筹整合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林业改革发展、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旧房改造、农村环境整治、民族村寨、乡村旅游、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特色优势产业、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小额信贷贴息分险、公益性岗位补助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创新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机制。
(一)推行民办公助、以工代赈机制。积极推广群众民主议事决策机制,吸收脱贫村、脱贫户代表参与项目评选和建设管理。在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采取农民自行建设、自主招标(比选)等方式实施项目,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
(二)实行精准支持。按照规划到村、支持到户、兑现到人的要求,强化资金安排使用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原则上优先安排资金到脱贫村、脱贫户和脱贫人口。做到支持对象精准、项目规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支持措施精准、巩固成果有效。
第十七条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
(一)建立农业担保体系。将粮食适度经营补贴资金纳入农业担保机构担保范围,不断增加资本金注入,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融资支持。
(二)建立产业引导体系。县级财政安排一定资金入股产业引导基金,用于脐橙、李子、花椒、旅游发展等。
(三)建立风险补偿金。足额安排各类风险补偿金,降低基金风险,促进基金有效运营。
(四)推行特色农业保险。建立特色农业保险基金,加强与保险机构合作,创新特色农业保险品种,有效防范和降低风险。
第十八条 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农村安全饮水、场镇供排水等有收益的项目。
第十九条 积极推进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工作。积极探索以“股权量化、按股分红、收益保底”为主要内容的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机制,拓宽脱贫人口收入渠道。加大对培育带动主体的支持力度,创造条件帮助带动主体承接各类支农项目,鼓励带动主体吸收脱贫户为成员,扩大覆盖范围,规范操作程序,确保脱贫户真正受益。
第二十条 统筹整合资金使用继续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安排用于以下事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修建楼堂馆所;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六)弥补企业亏损,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和理财产品,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
(七)教育、卫生、医疗等社会事业,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的“雨露计划”补助除外;
(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九)群众不满意、没有实用价值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十)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坚持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经项目实施村组、镇核实,由项目主管部门复核并经县财政局审核确认,报县政府审定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支付。补助给个人和农户的资金通过惠民惠农“一卡通”发放到人到户。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所有项目原则上实行县级主管部门报账制。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使用、谁主管”原则,以整合后资金用途确定项目主管部门,并负责管理监督。项目业主承担项目实施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按照批准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超标建设,不得擅自超概(预)算或负债建设。
第二十五条 建立施工单位、项目业主、主管部门和受益群众共同参与的项目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结论作为审计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应按照规定及时明确产权,办理资产移交,投入使用。项目镇、村应建立资产管护制度。
第六章部门职责
第二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全县乡村振兴总规划编制、论证和项目库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共同负责统筹整合财政涉农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申报,负责整合项目资金计划下达、资金监督管理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参与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编制,统筹整合后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规划、业务指导、实施监管、项目验收、资金拨付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三十条 县级相关部门应及时修订完善各项制度,取消限制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一条 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坚持和完善从县到村三级项目公示制度,提高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县级相关部门和镇应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公示栏)公开统筹整合使用资金安排、政策规定、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项目村应将实施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进行公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县纪委监委牵头,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参与的监督检查体系,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推动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规范高效。探索引入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开展财政涉农资金进行绩效评价。项目村村委会、村民理财小组要全程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应经村民理财小组、村委会核实。
第三十三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要以巩固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年度项目资金安排依据,同时纳入县委、县政府对项目镇和项目主管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三十四条 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
(三)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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