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博物馆规定正式颁布
2017年9月12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正式颁布《广州市博物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颁布《博物馆条例》后,全国第一部地方性博物馆专项法规。
为规范和发展我市博物馆事业,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2015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局启动了广州市博物馆规定的立法工作。立法项目自启动以来,历经两年,在市人大和市法制办的具体推动下,在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同努力下,《规定》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有关文件精神和广州的实际情况,对我市博物馆的发展与保障、管理与服务等方面作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创新思路,细化对国有博物馆的分类。《规定》在《博物馆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广州实际情况,细化对国有博物馆的分类,规定国有博物馆包括利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其他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针对不同类型的博物馆设计了差异化的管理规范、资金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这在地方性立法中是一种积极的尝试和探索。
二是多措并举,为非国有博物馆等发展保驾护航。《规定》要求市人民政府安排资金用于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和除利用或者主要利用本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博物馆以外的其他国有博物馆。同时,明确规定可以采取场租优惠、购买服务、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方式(第九条),支持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其他为博物馆供帮助和服务的规定,如提供馆舍和建馆用地支持(第十条)、教育培训(第二十四条)等,同样适用于非国有博物馆和其他国有博物馆,有利于促进各类博物馆协调发展。
三是与时俱进,推动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是合理利用文物的重要手段,也是近期国家积极推动的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事项。在此次立法中,与《博物馆条例》和***发布的系列重要文件精神衔接,鼓励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要求利用或者主要利用本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博物馆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可以对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这一重要规定,为广州市的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提供政策支持,助推文化产业发展。
四是加强管理,对博物馆提出规范化要求。《规定》对博物馆选址(第七条)、建设(第八条)、登记和备案(第十六条)、藏品征集和管理(第二十六条)、陈列展览(第三十五条)、社会教育(第四十条)、科学研究(第四十一条)、数字化建设(第三十二条)等各方面提出要求,并规定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博物馆进行评估(第四十七条)。其中,既有宏观要求,也有微观要求,体现了科学管理的实质。
五是权责清晰,理清政府有关部门的义务。除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为博物馆提供指导和服务作出一系列的规定以外,要求地名、交通等有关部门将博物馆纳入城市标识系统,对旅游部门指导旅行社和博物馆开展合作,对教育部门鼓励学校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学活动等提出具体要求,使得有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互相配合、有所遵循。
《规定》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我市博物馆事业发展的关心和重视,也是我市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有力举措,对我市的文化建设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