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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宁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02日发表  

相关联文件链接:《广宁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宁府规〔2018〕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广宁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经2018年11月9日第十六届县政府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法制局反映。

广宁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2日

广宁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肇庆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县各行政执法单位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通过文字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本办法所称文字记录,包括按照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程序等规范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本办法所称视听资料,包括利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录音、录像等方式的同步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现场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本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县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购置、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结案归档。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各环节的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归集到行政执法信息平台,逐步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的实时全记录。

第十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 文字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文字记录,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本》(粤府法〔2017〕87号)标准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流程,细化行政执法案卷标准。

第十二条  依职权启动执法程序的,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应当记录。

依申请、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申请、举报、补正、受理的情况应当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文书应注明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的情况;

(二)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五)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六)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七)证据保全的,应当制作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等文书;

(八)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九)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的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以及相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相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承办机构审核的情况;

(三)法制机构或法制人员审核的情况;

(四)集体讨论的情况;

(五)审批决定意见。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的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的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件的结案归档情况应当记录。

第三章 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对下列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一)现场勘验、检查;

(二)证据保全;

(三)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扣押财物;

(四)依法处理或拍卖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或没收的财产;

(五)听证;

(六)征收现场;

(七)行政强制;

(八)送达法律文书;

(九) 其他直接接触当事人或直接涉及当事人财产现场处置,容易引发争议和冲突的行政执法过程;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编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明确本单位音像记录现场执法活动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场所、设施、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音像记录前及其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等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将要和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条  需要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无间断记录的,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

第二十一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行政执法主体的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对行政执法进行拍照、录音、录像,不妨碍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不得限制,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管理以及音像记录的使用、归档、保存、借阅、备份、复制。

第二十四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者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水上、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者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予以储存。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主体将音像记录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将其复制到光盘后附卷归档,长期保存。

其他音像记录的保存期限,由行政执法主体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音像记录的使用权限。

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及法制、信访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调取有关行政执法音像记录;除涉及国家秘密等法定事由不宜提供外,行政执法主体不得拒绝提供。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

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对行政执法拍照、录音、录像等资料的申请复制、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音像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业务系统或者办案系统作为行政执法全过程电子记录的主要载体。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确保录入业务系统和办案系统的各类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完整、准确、规范。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将行政执法信息推送或者录入行政执法信息平台。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要求逐步改造或者升级本部门的业务系统和办案系统。

第四章 送达记录

第三十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一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三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三十三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变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四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未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致使音像记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储存音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毁损或者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音像记录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阻挠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进行音像记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

第三十九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驻宁有关单位。

────────────────────────────

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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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10-22 10:00:14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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