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高要区畜禽养殖区域调整划分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高要区畜禽养殖区域调整划分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高府规〔2020〕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上级驻高要有关单位:
《肇庆市高要区畜禽养殖区域调整划分方案(修订版)》已经第十七届***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局高要分局反映。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0日
肇庆市高要区畜禽养殖区域调整划分方案(修订版)
随着我区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环境承载压力逐渐增大,畜禽养殖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为切实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规模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令第***3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肇庆市高要区畜禽养殖区域调整划分方案进行修订。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精神,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合理调整和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化全区畜禽规模养殖业生产布局,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调整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号)
(7)《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8)《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10)《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11)《***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12)《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1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 第7号)
(14)《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3〕71号)
(15)《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
(16)《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17)《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广东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的通知》
(18)《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猪家禽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9〕25号)
(19)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术语定义与规定
(一)畜禽
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二)规模畜禽养殖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具体如下:
生猪:年出栏量500头及以上;
奶牛:年存栏量100头及以上;
肉牛:年出栏量100头及以上;
蛋鸡:年存栏量10000羽及以上;
肉鸡:年出栏量50000羽及以上。
(三)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禁养区内的现有养殖场,将通过改作其它农业设施用途等方式关停或搬迁。
(四)非禁养区
除禁养区外的我区其他行政区域。
四、调整划分原则
(一)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
(二)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产业发展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五)产业发展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符合的原则。
五、调整划分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的以下范围划定为禁养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包括:
1.河流型饮用水保护区,具体如下:西江三榕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高要区域)、西江上清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金利饮用水源保护区、小湘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禄步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2.湖泊和水库饮用水保护区以及镇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具体如下:金龙高库高要白土镇饮用水源保护区、金龙低库高要回龙镇饮用水源保护区、杨梅水库高要白诸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大角坑水库高要活道镇饮用水源保护区、成功坑水库高要活道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南山洚高要河台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罗梳坑高要乐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坑花山高要水南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3.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点半径100米范围内。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包括国家和地方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具体如下:烂柯山自然保护区(高要区域)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范围内。
(三)生态保护红线禁养区。
(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具体范围如下:城区(含南岸街道和金渡镇)以及金利镇、蚬岗镇、白土镇、回龙镇、蛟塘镇、莲塘镇、新桥镇、白诸镇、活道镇、大湾镇、小湘镇、禄步镇、水南镇、乐城镇、河台镇等17个镇(街道)的城镇居住区建成区和文化教育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五)已建成的机场、高速、铁路、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六、实施要求
(一)禁养区要求
1. 禁养区内禁止从事规模畜禽养殖业,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土地租给他人从事规模畜禽养殖业。
2.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养区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点半径100米范围禁养区内所有经营性的畜禽养殖活动应取消,养殖设施应拆除;二级保护区禁养区内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拆除或关闭;分散式畜禽养殖圈舍应做到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且尽量远离取水口,不得向水体直接倾倒畜禽粪便和排放养殖污水。其他禁养区范围内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必须停止养殖活动或拆除相关设施。
3. 禁养区内现有的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不再列入各级财政项目扶持和获得相关补助。
4. 在禁养区内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非经营性目的的特殊原因需要饲养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由发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畜牧)、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能审批。
5. 对于在禁养区非法从事规模畜禽养殖业的,按照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整治清理方案开展工作。
(二)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管理要求
1. 非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有养殖废弃物直接排放的各类畜禽养殖场。
2. 非禁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须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完善土地、动物防疫、环保、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实现依法养殖;
(2)根据土地资源可利用实际情况,推广“以地定养、种养结合”等循环利用模式,并结合自身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雨污分流设施、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等相应的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配套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实施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确保粪污不直接排入水体、土壤,不污染周边环境,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3)未完善相关手续、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养殖废弃物未能全部得到资源化利用、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自行建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又未委托具有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资质单位处理的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 非禁养区内不符合要求的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实行逐步退出机制,按照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清理方案开展工作。
4. 各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要加强非禁养区内养殖场的管理,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组织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治理;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畜牧)、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水利、住建、供电、供水等部门依照职能履行各自职责。
七、其他
(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本方案实施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府部门的文件要求和标准等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府部门的文件要求和标准执行。如确实需要对本方案进行调整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开展工作。
(三)本方案实施后,如辖区内有新增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符合禁养区条件的有关区域,则自动纳入禁养区范围。
(四)本方案实施后,《关于印发高要市畜禽养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高府办〔2012〕34号)中的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原《肇庆市高要区畜禽养殖区域调整划分方案》(高府规〔2018〕3号)同时废止。
(五)禁养区的勘界和树立标识牌等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相关规定开展。
(六)本方案由高要区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