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的通告
根据《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令42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等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我局于2012年9月5日至11月30日委托深圳市永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永信瑞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中法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3家会计师事务所对我市部分用人单位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参保及缴费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以及2012年10月的社会保险参保及缴费情况进行复查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本次检查,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于不配合专项审计工作或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用人单位,我局将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