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特定区域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创造良好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全县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及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县城区禁放区域
1.主城区:南至老子桥(过境公路连接巡观路口桥),北至武家桥(包括高架桥),东至珙县、长宁公路交界处(小地名:岩门口),西至宜珙铁路与原巡芙铁路交汇处。2.中坝片区:南至芙蓉河河堤,北至原巡芙铁路,东至主城区禁售放区,西至原川南监狱下门岗和川南特种水泥厂桥。
(二)其他禁放区域
1.机关办公场所;2.文物保护单位;3.车站、码头、商场、市场、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6.建成小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7.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8.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以及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前款所列场所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二、除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外,巡场镇全域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三、除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倡导减少燃放,做好环境保护。
四、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获得许可,按照许可的燃放方案规范进行燃放。
五、违反本通告的法律责任
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非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4011110)
县应急管理局(8790800)
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珙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