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5〕第3号
长宁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2015〕第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长宁县2015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5〕号)已于2015年8月20日批准将下长镇民权村9组1.5534公顷,永利村1组0.8386公顷、2组4.3534公顷、3组3.7479公顷、4组8.4546公顷、5组1.2336公顷共计20.1815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长宁县2015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长宁县2015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下长镇民权村9组,共征收集体土地1.5534公顷,其中:耕地1.0402公顷,其他农用地0.5046公顷,未利用地0.0086公顷。
下长镇永利村1组,共征收集体土地0.8386公顷,其中:耕地0.4981公顷,园地0.2254公顷,其他农用地0.0628公顷,建设用地0.0523公顷。
下长镇永利村2组,共征收集体土地4.3534公顷,其中:耕地3.2801公顷,园地0.1442公顷,其他农用地0.4468公顷,建设用地0.4823公顷。
下长镇永利村3组,共征收集体土地3.7479公顷,其中:耕地2.8532公顷,园地0.3962公顷,其他农用地0.4061公顷,建设用地0.0804公顷,未利用地0.0120公顷。
下长镇永利村4组,共征收集体土地8.4546公顷,其中:耕地5.2788公顷,园地1.1627公顷,其他农用地0.7829公顷,建设用地1.2302公顷。
下长镇永利村5组,共征收集体土地1.2336公顷,其中:耕地0.6733公顷,园地0.1838公顷,其他农用地0.0885公顷,建设用地0.1703公顷,未利用地0.1177公顷。
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该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征收耕地统一年产值为2.82万元/公顷,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不低于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不低于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宜宾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5号)的标准执行。
人员安置主要采取农转非安置方式。
四、其它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住建城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等部门暂停受理、审批征收范围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新改扩建、土地房屋产权证书、采矿、户籍注册变更、环保、种养殖业等有关手续。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以实物调查成果为准。各被征地村组具体登记时间、地点,由长宁县国土资源局另行公告。
抢建的建(构)筑物和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不予任何补偿。
特此公告
长宁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