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办理首例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案
“被告人刘某,原审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在交付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社区服刑期间,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擅自离开居住地,经多次警告无效,现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9月14日,经县司法局提出司法建议,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我县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这是自《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施行以来,我县首例社区服刑人员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案件。
2015年11月,刘某因盗窃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由县司法局张华镇司法所对其进行监管,然而刘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司法所的管理,拒不履行每周到司法所报到、参加社区劳动的义务,并拒绝与司法所联系,逃避监管,在张华镇司法所三次警告后仍然拒不改正,私自无假外出。针对刘某的以上行为,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县司法局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缓刑建议书。9月14日,县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撤销刘某缓刑,立即收监执行。
此次对社区服刑人员撤销缓刑,依法收监执行案件的办理,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县司法局以该案为契机,组织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参与案件庭审,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有效震慑了全县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服刑、自觉接受教育矫正敲响了警钟。(县司法局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