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12月2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7年12月27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7年12月27日-2018年1月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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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喷漆车间建设项目 | 海阳市黄海大道中路13号 | 海阳中尾五金有限公司 | 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海阳中尾五金有限公司拟建喷漆车间建设项目位于海阳市黄海大道中路13号,项目东侧为海阳市永盛建筑公司,南侧海阳市天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西侧为黄海大道中路,北侧为预制构件厂。项目总投资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项目租赁现有厂房建筑面积2389.56平方米,拟布置有工件喷漆区、成品装配区、成品包装区、产品周转区、办公区、餐厅、仓库等,投产后满足本厂五金件喷漆量约300万套/年的需求。 | 1、项目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水帘喷漆房和水喷淋塔用水循环利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由海阳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营运过程中应强化日常巡查工作,对化粪池、循环池、喷漆房及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等可能存在跑冒滴漏的环节加大检查力度,确保防渗措施到位,围掩到位,保护项目周边地下水、土壤环境。 2、调漆房、喷漆房和烘干室均须置入全封闭负压状态结构内,产生的废气经集气设施收集经一套水喷淋塔+ UV紫外线光束及臭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甲苯、二甲苯排放速率、排放浓度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中粉尘的排放速率要求; VOCs排放速率、排放浓度均须满足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表面涂装)限值的要求;漆雾排放速率、排放浓度均须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漆雾排放速率、排放浓度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达《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小型规模排放标准后经专用烟道由屋顶排放。 喷漆房外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卫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住宅小区、村庄、学校、医院等敏感保护目标。 3、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合理布局,采取基础减震、风机采用隔声罩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4、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废包装桶、废空心球(含漆渣)及鲍尔环、废活性炭、废UV灯管等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根据其性质进行分类收集入专用容器内并做好标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相关要求,杜绝与一般工业固废混合存放,定期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处理,并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5、项目VOCs排放总量须控制在0.236t/a范围内。 6、严格落实报告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风险应急对策及预案,防止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