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虾米违规添加和销售
近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米生产经营四个《规范》,对虾米(海米)生产、加工、经营等做出了明确规范。
市场监管局提醒各虾米(海米)生产企业、小作坊(加工企业)立即开展风险排查和自查自纠,主动销毁虾米(海米)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苯甲酸、亚硫酸盐、合成着色剂(胭脂红、日落黄)等食品添加剂和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物质库存,及时召回相同批次问题产品,并将召回情况及时报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虾米(海米)经营业户、餐饮单位采购虾米(海米)时,应当查验、保存供货方的许可证及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如实完整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相关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经营业户、餐饮单位没有按照以上要求查验、保存虾米(海米)供货方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预包装虾米(海米)没有规范标签标注或散裸装虾米(海米)贮存销售没有醒目标牌公示的,严禁相关产品销售。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虾米(海米)时,要认真查看产品包装标注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及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谨防购买上述违规添加产品,一旦发现使用违禁物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可拨打12331进行投诉举报。(通讯员 马义辉 汪运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