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2020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全面展开
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9 年版)》规定,根据《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0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公告》,我市2020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已全面展开。
2020年共有91个行业大类的排污单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原则上应于2020年9月 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在2020年9月30日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我市纳入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向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申领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向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蓬莱分局申领排污许可证即可。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自2020年1月1日起,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否则一经发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作出严厉处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最高可以处两百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