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山区司法局***办理社矫手续真情感化矫正对象
近日,莱山区司法局收到莱山区人民法院关于苏某因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判决书,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苏某必须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持法院文书到莱山区司法局社矫科报到。莱山区司法局接到文书后立即与苏某联系,经了解,苏某2018年因患病长期卧床,行动不便,不能亲自到司法局报到,鉴于此情况,经司法局局领导开会决定,在不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决定由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司法所同志一起到苏某家中办理社区矫正有关手续,这种***办理社区矫正的方式,彰显人文关怀,既保证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又真情感化了矫正对象。
在***办理社区矫正手续期间,工作人员首先核对了苏某的身份,采集了其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然后对苏某进行矫正登记、入矫谈话等一系列入矫执法工作,帮助办理了信息化核查登记,工作人员还对他的思想状况、工作和生活等问题进行了详细了解,认真掌握其近期状况,另外对苏某的老伴讲解了矫正期间必需遵守的法律、法规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希望苏某的老伴能积极配合社区矫正部门的监管,让苏某在矫正期限内积极改造。苏某的家属对于莱山区司法局工作人员的人性化执法、帮教服务十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