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165元
记者近日从区人社局获悉,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区将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15元,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165元,并将在8月份发放到位,此举将使全区2.6万名城乡居民再次受益。
据介绍,本次调整是自我区2010年10月实行新农保以来,继2012年、2014年、2015年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后,第4次调整基础养老金待遇,由最初的55元调整到目前的165元。此次调整后,我区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烟台市最高,在全省也位居前列,比国家现行规定的最低标准高95元,比山东省规定的最低标准高65元。仅提高15元这一项,将使全区财政年负担增加468万元,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至少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1980元。
“我区立足实际,不断完善养老保险政策,基础养老金建立正常调整机制,目前标准居全省前列,让百姓有了更多获得感。”区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后,居民参保缴费热情高涨,政府补贴标准平均由6%提高至10%,政府补贴上限由150元提高到500元,极大激发了居民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全区参保人数、投保金额连续三年稳步提高。同时,我区不断加大失地居民保障力度,失地居民养老保险,按缴费的30%给予政府补贴,与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挂钩,补贴上限逐年提高,已投入失地财政补贴达4183万元;弱势群体也进一步得到保障,对重度残疾人按照100元的年缴费标准实行全额代缴,将重度残疾人领取养老待遇年龄由60周岁提前至55周岁,全区175名重度残疾人提前领取养老金。此外,我区落实丧葬补助金和个人账户余额全额继承政策,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金800元,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兑现“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的承诺。
据工作人员介绍,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由中央确定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等情况适当提高,目前,基础养老金国家标准为70元,山东省标准为100元,我区为16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计算,由于基础养老金实行统一标准,在同一区域内的居民,领取的待遇的差别在于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多少,即缴费年限越长、缴费越多,个人账户积累就越多,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反之就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