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环保分局节能减排十大铁律
一、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追究领导责任,责令限期整改。
二、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对淘汰的落后设备、生产线或企业必须断水、断电,限期予以拆除。
三、新上工业项目原则上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新项目应开展规划环评,并配套建设集中治污设施。
四、凡不符合产业政策、超能耗指标、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项目,一律不得备案、核准、审批。
五、未通过节能评估和未取得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六、未经环保、节能验收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七、节能减排工程必须按期建成,否则该企业 不得上新项目。
八、不得擅自停运或闲置环保设施(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施),严禁偷排、超标排放污染物,否则不予认定减排量,并全额追缴排污费及罚款等措施予以制裁。
九、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节能减排统计数据,违规的按相关规定严厉处罚。
十、严格节能和环境执法责任追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